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把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诉讼过程中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称为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审判质量。
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上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5、两上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二、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 ,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机关就同样的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决定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处理。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告不服新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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