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另一种是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还有一种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有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大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其职权范围大多与中级法院的辖区相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并且需要实行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法院管辖更易掌握,以切实保障办案的水平与质量。
第二类,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更有助于管辖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理。
第三类,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另一种案件,是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种规定是在前面两类的“列举式”规定以外的一种特殊规定,它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谓复杂、重大案件,总是相对而言的,它要受到特定区域、时期、政策、社会热点、案件性质以及所涉及的范围、后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当说它并没有一个绝对量化的尺码。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里的极少数,大多数被放置于基层和中级法院。这是因为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的中级、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并负责审理不服各中级法院裁判而上诉的案件,以及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区范围的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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