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做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做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做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是否正确,是否损害了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利益。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涉及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件。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它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对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商品的自由流通乃至政府的内外形象都会造成较大破坏和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令禁止。本案中,江宁区政府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立升公司,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就是为突出行政审判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随着法治不断进步,公民、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监督和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做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做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做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
四、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发尔士公司对其赔偿请求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被告在396号文中对立升公司指定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五、裁判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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