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各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然而法律也赋予了被害人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请求权竞合”。劳动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后应该如何请求赔偿呢?是只能取其一还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寻求救济的权利,即受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未明确规定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性文件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主要分为两类:
1.补充赔偿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指劳动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之后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代表省份有黑龙江、四川、重庆等。
2.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赔偿。所谓“直接费用”是指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这些费用手机实际支出项目,如果重复赔偿有违法理和情理;而其他的人身赔偿和特有的赔偿项目,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在两类赔偿案件中分别主张,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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