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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16-10-21 15:2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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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含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对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伤待遇的社会制度。从内容上说,工伤保险待遇以金钱的支付为主要内容,比如工伤医疗的有关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在理解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工伤保险待遇施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时,工伤职工固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职工本人对于工伤的发生有过错,除了职工存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外,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2.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性质。工伤保险待遇的设立目的主要是对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进行补偿。由于工人遭受职业伤害后,肢体或器官受到损伤,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像财物那样作价补偿。因此工伤发生后只能进行一定的补偿,主要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对工伤职工的遗属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另外,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即有风险分担方面的考虑,这决定了这种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应当由国家进行社会保障。

3.从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上说,它包括了少量不以金钱支付为内容的待遇,比如在停工留薪期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要求所在单位提供护理的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在用人单位已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

 1.一部分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这些费用和项目有:(1)工伤治疗所需的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残疾辅助器具费;(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生活护理费;(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应当支付的伤残津贴;(7)职工因工死亡时,应当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另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凡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又不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都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些费用和项目有:(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应当发放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3)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7)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安家补助费,并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补助的标准报销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8)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下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职伤残补助金,即使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仍需支付。应当注意的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支付时,有特定的支付条件和支付限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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