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为ZL201030643834.7号“无扇叶风扇旋转盘零件(wslbj—02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7日,专利权人为魏建峰,目前该专利有效。
2010年10月27日,魏建峰与宁海县万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万盛公司)签订《无扇叶风扇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合同》,将全部无扇叶风扇专利许可万盛公司使用,并许可其依据专利生产、制造、销售无叶风扇。授权许可费用为按利润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付许可人。
国美北太商城处销售的福玛特无叶风扇,型号为610F,并提交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发票品名一栏为“福玛特无叶风扇610F”,单位为“1”,单价“799元”,其保修卡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有“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魏建峰以该商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利而浦公司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在先专利,并提交专利号为ZL201030275604.X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该外观设计名称为无叶风扇,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13日,专利权人为应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是风扇外部的形状。后又提供授权书,主张2011年6月22日应辉将专利号为ZL201030275604.X的无叶风扇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利而浦公司使用。
利而浦公司和国美北太商城均认为,虽然福玛特无叶风扇系由利而浦公司销售给国美北太商城,但利而浦公司并非该产品的制造商,真正的制造商是与其签有OEM购销合同的武义公司。在利而浦公司与武义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就福玛特无叶风扇610F、620F签订的《“福玛特”OEM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产品由武义公司制造生产,“福玛特”商标标识用于合同产品。没有利而浦公司的书面明确同意,武义公司不能将合同产品的生产工厂改为其他公司,也不能将双方确认的合同产品的材料和部件改成其他。武义公司须按照利而浦公司要求的外观颜色、规格等生产合同产品。该合同产品的专利由武义公司负责,出现产品专利纠纷和质量事实均由武义公司负责赔偿。
二、争议焦点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商城、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侵犯魏建峰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侵犯,则损失数额是多少。
三、案例分析
根据利而浦公司与武义公司签订的《“福玛特”OEM购销合同》,利而浦公司委托武义公司加工贴有“福玛特”商标的产品,任何有关产品加工工厂或零部件的采购都必须经过利而浦公司同意,被控侵权产品的保修卡和使用说明书上均署名利而浦公司。因此,可以认定利而浦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利而浦公司主张其并未制造涉案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持。鉴于利而浦公司认可涉案产品中的被控侵权零部件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因而认定利而浦的制造行为侵犯魏建峰的涉案专利并无不当。利而浦公司虽已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鉴于涉案专利目前仍然合法有效,对于利而浦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不应获得批准。
四、裁判结果
(一)利而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
(二)利而浦公司赔偿魏建峰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五千元。
五、裁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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