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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

时间:2016-10-21 15:23: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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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男职工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首先,男职工同女职工一样可以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其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立法规定,投保男职工在其妻子生育时享受一定的“产假”津贴和生育补贴(补助金)。

(一)男职工同女职工一样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由于推行控制人口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保险习惯上是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是一些地方法规(含规范性文件)将计划生育的医疗和服务纳入生育保险之中。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第十六条规定:“……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8)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0)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然后是《社会保险法》采纳这种将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纳人生育保险的地方立法的做法。《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这两项生育保险待遇,我国男、女职工都可以享受。

(二)男职工享受一定的“产假”及产假津贴

由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国策的需要,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类似于“产假”的“男性照顾假”、“配偶护理假”、“男方看护假”等。这些地方法规所规定的男职工“产假”一般在3-30天之间。其中,最长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第33条规定的“1个月”,最短的是《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第22条规定的“3天”.男职工在享受这些“产假”的同时,也享受“产假”津贴。而且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男职工享受的产假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8)第15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2009年修正)第46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46条、《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1995)等。

(三)男职工享受一定的生育补贴(补助金)

我国部分地方法规(含规范性文件)规定,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或者具有农村户口)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该男职工(配偶)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一定的生育补贴(补助金)。最早规定男职工享受生育补贴的是福建省(1996年)。而规定男职工享受生育补助金最高的是海南省(支付所有的生育医疗费),最低的是黑龙江省(一个月工资)。其中,有江苏、福建、河南等十多个省(区、市)明确规定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的生育补助金“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也就是说,男职工所享受的生育补贴一般是女职工所享受生育医疗费的一部分。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可见,《生育保险法》在采用我国地方立法给予其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做法的同时,还提高了标准,即享受所有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而不是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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