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当场处罚程序为办理治安案件带来了许多方便,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省了执法成本,但因其程序简化必然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存在较大局限性。为此,《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都对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
(一)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一般说来,治安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治安管理主体、个人和组织构成。治安管理主体既可以是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能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执法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的人民警察,而且其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行使当场处罚的权力。
人民警察查处治安案件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直接查处的,群众指控或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包括人民警察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后。行为人或证人都在场或双方当事人主动找人民警察要求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正在执行职务的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的民警处理,而不能直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
(二)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必须确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其中违法事实确凿,一是指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度,二是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当事人所为。根据《程序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必须以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限,对其他案件应裁决其他处罚种类,这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
(三)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罚款处罚的幅度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这一规定表明:当场处罚程序仅限于数额较小的罚款和警告。除此之外的治安处罚,因为较严厉,涉及的案件较为复杂,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故要慎重行事而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划定这一罚款数额标准,是比较恰当的,从经济能力上说,单位显然强于公民,不能适用统一标准。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违法行为,通常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所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四)有法定依据
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不仅要有法定依据,而且法定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因此,凡是法定依据不明确不具体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五)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范围
《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明确了下列四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1、卖淫、嫖娼行为: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3、拉客招嫖;
4、赌博案件行为。
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须对行为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才能确定具体的处罚,其调查取证过程较为复杂;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须进一步查清是否构成犯罪,查清是否涉及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情节较复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困难,而且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严格,所以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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