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主要是针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物”进行管理,是基于对“物”的管理来间接服务“人”。
一、业主的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业主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3、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5、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6、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7、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业主还享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该项权利也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即上文介绍的权利)。
二、作为业主,在关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明确自身义务并认真履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6、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便是法律规定的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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