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人民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三、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五、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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