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产值不断升温。买房难成了当今社会一大特点。同时,在房地产交易这个领域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比如说一房二卖。一房二卖不仅破坏了市场中的经济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一、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者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我们知道,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原则。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的为准,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
二、一房二卖的后果及处理
对于一房二卖造成的后果及处理,现实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对后买受人旅行了合同义务,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但是因为成立在后的合同履行完毕,房屋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后买受人,后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买受人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不具有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若此时对该房屋占有,则属于无权占有,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此时,房屋已归后买受人享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强制履行的问题,前买受人只能找房屋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因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对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两次买卖均为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形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卖人享有,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关系。而债权关系处于平等地位,无次序关系,因此买受人均可以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那么出卖人应先履行谁提出的债务呢?实务中常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先履行谁的请求权。如果两个买受人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在前的人优先办理登记;如果一方约定履行期限而另一方未约定,则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享有优先办理登记的权利;若双方均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则上以订立合同的先后决定获得登记申请权的先后,即合同订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先进行登记。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出现自己买的房子是已经被卖过的房子。如果自己不小心真的遇到了“一房二卖”的情形,不要紧张,这时你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请他们用专业知识帮助您解决问题。毕竟买房子不是件小事,专门的律师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房产交易“直更名”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 一房二卖的产权归属及法律责任
加载更多
鲁法案例【2023】189“我的房子有质量问题,而且很长时间没住了,我不同意交物业费!”平邑县某小区业主张某在法庭上说道。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1.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