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本文主要从原、被告确定方面对原、被告进行详细的阐释。
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1)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3)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冒名顶替进行民事活动: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2、雇主与雇工(老板当被告):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解散的: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列作者为被告;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4、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四、因担保关系引起的诉讼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1)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2)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五、宣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之诉
1、无效的条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决议的条件:(1)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当事人;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4、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效果: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六、解散公司诉讼
(1)原告:起诉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其他股东:第三人。
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1)由实际使用人为被告;
(2)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作被告;
(3)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通常侵权人为被告;
(2)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起诉。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1)通常管理人或组织为被告;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
(3)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
八、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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