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还有广义当事人与狭义当事人的区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是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如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二)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两种,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即与本案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而与本案诉讼标的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
(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作出的,对当事人当然具有约束力。那些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是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分类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一)原告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二)被告
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三)共同诉讼人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四)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五)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四、其他非当事人的诉讼主体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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