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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