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白世平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向被告朱瑞转款共计人民币17171万元。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商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其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条所载明的1.8亿元债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1.8亿元借款。
白世平向法院提出对朱瑞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以人民币9750万元为限,冻结朱瑞银行帐户存款;于2015年4月24日民事裁定以人民币2250万元为限,冻结朱瑞银行帐户存款;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朱瑞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9号房产证号1050106010-13-1-1-21205,建筑面积98.04平方米的房产及车牌号为陕VER777的路虎揽胜牌越野车。
二、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白世平与被告朱瑞之间是否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的事实。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白世平以被告朱瑞出具的1.8亿元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提交的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向被告转款共计人民币17171万元的证据,均为银行凭证,且相关证人亦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白世平向被告朱瑞转款人民币17171万元的事实。被告朱瑞抗辩理由为原告白世平给其转过款,但款项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每次殴打朱瑞之后的补偿,并非朱瑞的借款。其出具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世平的暴力胁迫。被告朱瑞提交的周利利、朱帅帅证人证言,因其二人为朱瑞亲属,与朱瑞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而朱瑞所举其与白世平的照片以及证人康宁岗、马刚亮的证言并不足以证明白世平给朱瑞所转款项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及给朱瑞的补偿费用的事实。且白世平如因该两项事由而将如此巨额款项交由朱瑞支配,亦明显不合常理。另外,朱瑞关于其出具的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世平暴力胁迫的陈述,因无其它相关有效证据印证,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白世平关于其与被告朱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陈述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为据,且符合情理,但是,关于原告白世平主张其与被告朱瑞之间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一节,由于朱瑞实际收到的款项为人民币17171万元,而当事人双方在朱瑞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且此前双方亦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白世平关于17171万元之外款项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四、裁判结果
1、朱瑞向白世平归还17171万元借款;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裁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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