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担保或借款人有处分权的国债、存单及备付信用证质押担保方式,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房地产贷款的对象是有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2、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特殊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3、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资料:
(1)基本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原件及影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利税清算表;
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贷款项目材料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和开发的文件和计划(原件及影印件)。
(3)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4)已经作过客户评价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如无变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户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和担保材料。
(5)授信客户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担保材料和《贷款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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