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付款付款依据:
为补偿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上发生的人工、设备等费用,可按其工程进度情况适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但必须具有如下付款依据:
(1)按公司规定签订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
(2)经我方初审的分包单位施工图预算书;
(3)项目部和经营部门确认的分包单位施工统计报表;
(4)批就的“分包工程付款单”;
(5)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或发票;
(6)分包单位支付其民工工资情况表,必须包括每名民工工资应付、实付、欠付金额。
上述付款依据不全者,不支付任何款项。
为缩短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时间,公司规定办理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手续由相关专业公司、项目部负责牵头办理,各审批会签部门应在24小时内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在此项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管领导决定。
二、预付款付款限额:
(1)属于土建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但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累计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的80%。
(2)属于安装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累计支付的除主材外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中净费用的75%,且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
(3)属于劳务用工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00元,按月结算、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4)属于包清工形式的分包,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00元,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甲方的收款进度,工程完工后付款上限为初审预结算额的80%,待与甲方结算完、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5)以分包单位为主施工的分包工程,按从甲方收款额减应收管理费用、税金和代垫费用(保函占用资金分次扣减,比率由大到小)后全额支付。
如上述分包工程存在预付款,则应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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