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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

时间:2016-10-21 11:0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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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进一步调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还要查明有无教唆犯罪的人;第二,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凶等有关情况。

二、侦查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除了遵循普通刑事案件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外,尚需注意贯彻以下要求:

(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三)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要有别于成年人,具体体现在:

1.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2.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3.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

4.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5.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6.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在逮捕的适用上要注意以下要求:

1.当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执行时,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人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6.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人民检察院发现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管、分押,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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