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概述
经济性裁员是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裁减人员。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即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构成经济性裁员。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手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较为严格的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
四、优先留用人员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及其家庭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五、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关于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的规定主要是延续了《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无过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恢复经营并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业务、管理方式和技术也熟练,具有工作能力;三强调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改条款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同时,为更好地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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