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网 > 专题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概述 > 正文
一、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范围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
三、法律依据
《海关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四、保护的方式
1、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2、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判文书;
6、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提供协助。
五、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得到海关保护,应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期10年,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六、执法程序
1、申请
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权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2、扣留担保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申请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3、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4、调查、认定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5、放行处理
放行有五种情形:
(1)海关依照条例第十五条扣留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照条例第十六条扣留后,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侵权的;
(3)收、发货人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放行的;
(4)海关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权的;
(5)在海关认定货物侵权之前,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的。
6、没收或移送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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