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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7-02-06 14:49:3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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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与转让合同较为类似的是著作权许可合同,通常指著作权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与之相对。由于二者定义不同,因而在法律效果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一、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因为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二、著作权许可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1、权利行使范围不同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来使用部分著作权,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则不受二次转让或多次转让的限制;

2、救济途径不同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如果被许可人相应的权利受到外界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但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三、著作权转让中的注意事项

1、著作权财产性质的权利才能转让

从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承认的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可以转让,理论和实务界争议不断。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和精神密不可分,如果允许转让著作人身权,则将产生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

2、转让内容应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进行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换言之,不得用“默示推定”的方法来解释合同条款。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应尽量用穷尽列举的方式将所要转让的权利列明,不要在权利转让条款中使用“兜底性”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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