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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晚间,四川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引发全国人民关注,虽说地震无情但人有情,社会各界都纷纷贡献自己一份力量,而多家企业也纷纷捐款支援一线。继腾讯向九寨沟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9日上午,万达集团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九寨沟县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
万达集团向九寨沟县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
8月8日晚,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得知九寨沟县灾情后,立即决定万达集团捐款1000万元,帮助灾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
8月9日,捐款仪式在都江堰市“成都万达文化旅游城”举行,四川省慈善总会在接受了该笔善款后发出感谢信,高度赞扬了万达集团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行善举,并为万达集团的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四川省慈善总会表示,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捐赠款物,确保捐赠款物及时用到灾区群众最需要、最迫切的地方,广泛传播人间真情和社会关怀。
在社会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万达集团总是率先挺身而出,捐款救助。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鲁甸地震、茂县山体垮塌等自然灾害中,万达都是捐款最早、数额最大的企业之一。
据悉,作为万达的文旅大盘——成都万达城,也始终贯彻万达高执行力,自6月20日成都万达城文化旅游区全面启动以来,各业态物业将相继开工,一座献给世界的乐园将如期呈现。同时,9月,成都万达城两所国际名校也即将开学。(四川国际在线)
捐款的性质
实际上,捐款本质上是一项你情我愿的事,假如捐错了金额或者是反悔捐款了,那么,捐出去的钱可以撤回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因此,我们先从捐款的性质入手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捐款和赠与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2、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捐款人的撤销赠与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
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2、范围条件
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综上,我们可知,对于捐款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应区别对待。若由于捐款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错捐,捐款是可以退回的。但像此次九寨沟地震中的捐款,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捐款也不能随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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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捐款1000万,这个捐款不能撤回吧?
8月8日晚间,四川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引发全国人民关注,虽说地震无情但人有情,社会各界都纷纷贡献自己一份力量,而多家企业也纷纷捐款支援一线。继腾讯向九寨沟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9日上午,万达集团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九寨沟县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
万达集团向九寨沟县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
8月8日晚,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得知九寨沟县灾情后,立即决定万达集团捐款1000万元,帮助灾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
8月9日,捐款仪式在都江堰市“成都万达文化旅游城”举行,四川省慈善总会在接受了该笔善款后发出感谢信,高度赞扬了万达集团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行善举,并为万达集团的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四川省慈善总会表示,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捐赠款物,确保捐赠款物及时用到灾区群众最需要、最迫切的地方,广泛传播人间真情和社会关怀。
在社会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万达集团总是率先挺身而出,捐款救助。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鲁甸地震、茂县山体垮塌等自然灾害中,万达都是捐款最早、数额最大的企业之一。
据悉,作为万达的文旅大盘——成都万达城,也始终贯彻万达高执行力,自6月20日成都万达城文化旅游区全面启动以来,各业态物业将相继开工,一座献给世界的乐园将如期呈现。同时,9月,成都万达城两所国际名校也即将开学。(四川国际在线)
捐款的性质
实际上,捐款本质上是一项你情我愿的事,假如捐错了金额或者是反悔捐款了,那么,捐出去的钱可以撤回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因此,我们先从捐款的性质入手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捐款和赠与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2、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捐款人的撤销赠与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
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2、范围条件
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综上,我们可知,对于捐款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应区别对待。若由于捐款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错捐,捐款是可以退回的。但像此次九寨沟地震中的捐款,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捐款也不能随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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