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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时年32岁的杨某毕业于渭南师范学院,因其是独生子,父母对其呵护备至、百依百顺,使其一路顺遂地读完了大学。但是,杨某在步入社会后,因初尝生活的艰辛不易,竟产生了杀人骗保就可以快速赚钱的想法。在偶然发现购买保险后如遇意外,保险公司会进行巨额赔偿后,他当即为父母办理了人身意外、高度残疾等多份保险。随后,杨某通过给父母投毒亚硝酸盐来伪造煤气中毒的假象,但百密一疏,民警通过杨某双亲身亡却不见悲痛发现了端倪。
男子为骗保杀双亲:曾在牛肉里下毒父母没舍得吃
“鸦知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辛苦抚育二十几年的儿子,为了骗取保险赔偿,残忍毒杀了自己的亲生父母。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
毒杀父母伪造煤气中毒掩盖罪行
2017年5月21日凌晨,杨某拨通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的父母因煤气中毒而死亡,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同时邀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警方侦查取证,到达现场后,有一对看起来60多岁的男女倒在地上,煤气罐打开着,现场情况极像是两人因煤气中毒身亡。在警方勘验过程中,侦查监督科干警王永安凭借多年来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一个细节,一个正常人如果自己的至亲遭遇不幸,肯定会悲痛欲绝,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院抢救,但杨某的行为让人匪夷所思,他不但表现的异常冷静,反而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和保险报案电话,所以王永安大胆的推断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煤气中毒案子,极有可能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凶杀案,并督促公安干警对杨某进行重点排查。
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相互配合,在许多细节和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终于低下了头。
财迷心窍心生恶念弑杀双亲
时年32岁的杨某毕业于渭南师范学院,他是父母的独生子,从小就是家里的掌上明珠,父母舍不得让他受半点委屈,省吃俭用供他读完大学。杨某一路走来都很顺利,步入社会后才初次尝到生活的艰辛和不易,想到自己受的冷落和遭遇的白眼,他心理极度扭曲,每天都在自己脑海里构思怎样可以快速赚钱。某天他在浏览网页时偶然发现购买保险以后如果遇到意外,保险公司会进行巨额赔偿,顿生邪念,当即为父母办理了人身意外、高度残疾等多份保险,杨某还在网上查阅大量资料,了解到亚硝酸盐的中毒症状和煤气中毒一样,又从网上购入大量亚硝酸盐,一场由他精心预谋的骗局拉开了帷幕。
杨某是外地人,父母牵挂他,从外地赶过来看望他,在杨某租的房子住了几天,眼看第二天父母就要买票回家了,杨某害怕自己精心策划的骗局落空。5月20日18时许,他主动提出请自己的父母在家吃饭,提前把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拌入买来的牛肉中,吃饭期间还把牛肉夹到父母碗中,但父母太爱自己的儿子了,舍不得,就一口没吃,杨某不仅没有半点悔意,反而一计不成另施一计,他又到厨房,借着给父母倒水的名义,在水里掺入亚硝酸盐,搅拌好以后端给父母,眼睁睁看着父母喝下去,看着父母痛苦挣扎的样子,杨某冷漠的站在那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过了数分钟,父母不再挣扎了,杨某又打开煤气罐制造了一个煤气中毒致人死亡的现场。(羊城晚报)
死者其他家属能否拿到保险金
杨某毒杀了疼爱自己的父母只为骗保,一次不成,再次下毒,终致父母双双身亡,然而却因双亲身亡,沉着冷静,不见悲痛,导致案发,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关于骗保行为,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保险欺诈罪的构成、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效力,最重要的是,除骗保人以外的其他被保险人亲属是否可以拿到保险金?
一、保险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当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此外,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二、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
骗保即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者,均属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的。
如果存在上文中保险欺诈行为的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定义、量刑有明确规定。有以上保险诈骗活动之一的: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此外,关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然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其他亲属能否拿到保险金
骗保者不能取得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的其他亲属能否拿到保险金?这个问题存在俩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骗保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这保险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险合同应该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偿付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虽然是行为人办理的,但受害人、被保险人是知情并同意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管行为人当初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被保险人是无辜的,更不可能存在恶意骗保的想法,所以,应依法享有保险的受益权。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符合获得保险金的条件。其间,行为人因为犯罪丧失收益权,而作为被保险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其实,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保单中的投保人与受益人。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只要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行为人,即使是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为骗保行为人,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来确定投保人。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再次,需要确定被保险人本人对保单的存在是否明确知晓,可佐证被保险人应对行为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被保险人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以此确认投保人。
最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如果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即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可能构成该罪。此外,如何解决受益人因为诈骗行为不能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其他亲属是否可以拿到保险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确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又丧失受益权的,保单又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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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骗保毒杀双亲,死者家属能否拿到保险金?
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时年32岁的杨某毕业于渭南师范学院,因其是独生子,父母对其呵护备至、百依百顺,使其一路顺遂地读完了大学。但是,杨某在步入社会后,因初尝生活的艰辛不易,竟产生了杀人骗保就可以快速赚钱的想法。在偶然发现购买保险后如遇意外,保险公司会进行巨额赔偿后,他当即为父母办理了人身意外、高度残疾等多份保险。随后,杨某通过给父母投毒亚硝酸盐来伪造煤气中毒的假象,但百密一疏,民警通过杨某双亲身亡却不见悲痛发现了端倪。
男子为骗保杀双亲:曾在牛肉里下毒父母没舍得吃
“鸦知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辛苦抚育二十几年的儿子,为了骗取保险赔偿,残忍毒杀了自己的亲生父母。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
毒杀父母伪造煤气中毒掩盖罪行
2017年5月21日凌晨,杨某拨通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的父母因煤气中毒而死亡,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同时邀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警方侦查取证,到达现场后,有一对看起来60多岁的男女倒在地上,煤气罐打开着,现场情况极像是两人因煤气中毒身亡。在警方勘验过程中,侦查监督科干警王永安凭借多年来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一个细节,一个正常人如果自己的至亲遭遇不幸,肯定会悲痛欲绝,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院抢救,但杨某的行为让人匪夷所思,他不但表现的异常冷静,反而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和保险报案电话,所以王永安大胆的推断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煤气中毒案子,极有可能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凶杀案,并督促公安干警对杨某进行重点排查。
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相互配合,在许多细节和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终于低下了头。
财迷心窍心生恶念弑杀双亲
时年32岁的杨某毕业于渭南师范学院,他是父母的独生子,从小就是家里的掌上明珠,父母舍不得让他受半点委屈,省吃俭用供他读完大学。杨某一路走来都很顺利,步入社会后才初次尝到生活的艰辛和不易,想到自己受的冷落和遭遇的白眼,他心理极度扭曲,每天都在自己脑海里构思怎样可以快速赚钱。某天他在浏览网页时偶然发现购买保险以后如果遇到意外,保险公司会进行巨额赔偿,顿生邪念,当即为父母办理了人身意外、高度残疾等多份保险,杨某还在网上查阅大量资料,了解到亚硝酸盐的中毒症状和煤气中毒一样,又从网上购入大量亚硝酸盐,一场由他精心预谋的骗局拉开了帷幕。
杨某是外地人,父母牵挂他,从外地赶过来看望他,在杨某租的房子住了几天,眼看第二天父母就要买票回家了,杨某害怕自己精心策划的骗局落空。5月20日18时许,他主动提出请自己的父母在家吃饭,提前把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拌入买来的牛肉中,吃饭期间还把牛肉夹到父母碗中,但父母太爱自己的儿子了,舍不得,就一口没吃,杨某不仅没有半点悔意,反而一计不成另施一计,他又到厨房,借着给父母倒水的名义,在水里掺入亚硝酸盐,搅拌好以后端给父母,眼睁睁看着父母喝下去,看着父母痛苦挣扎的样子,杨某冷漠的站在那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过了数分钟,父母不再挣扎了,杨某又打开煤气罐制造了一个煤气中毒致人死亡的现场。(羊城晚报)
死者其他家属能否拿到保险金
杨某毒杀了疼爱自己的父母只为骗保,一次不成,再次下毒,终致父母双双身亡,然而却因双亲身亡,沉着冷静,不见悲痛,导致案发,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关于骗保行为,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保险欺诈罪的构成、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效力,最重要的是,除骗保人以外的其他被保险人亲属是否可以拿到保险金?
一、保险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当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此外,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二、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
骗保即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者,均属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的。
如果存在上文中保险欺诈行为的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定义、量刑有明确规定。有以上保险诈骗活动之一的: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此外,关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然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其他亲属能否拿到保险金
骗保者不能取得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的其他亲属能否拿到保险金?这个问题存在俩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骗保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这保险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险合同应该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偿付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虽然是行为人办理的,但受害人、被保险人是知情并同意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管行为人当初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被保险人是无辜的,更不可能存在恶意骗保的想法,所以,应依法享有保险的受益权。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符合获得保险金的条件。其间,行为人因为犯罪丧失收益权,而作为被保险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其实,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保单中的投保人与受益人。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只要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行为人,即使是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为骗保行为人,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来确定投保人。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再次,需要确定被保险人本人对保单的存在是否明确知晓,可佐证被保险人应对行为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被保险人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以此确认投保人。
最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如果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即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可能构成该罪。此外,如何解决受益人因为诈骗行为不能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其他亲属是否可以拿到保险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确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又丧失受益权的,保单又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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