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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与社会风俗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价值观的错位,各种拜金主义、不劳而获、婚姻不能禁锢爱情思想受到鼓吹,促使“小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赠与财物往往成为维系与“小三”婚外情关系的纽带,但这种赠与,属于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那么,如果被隐瞒的一方得知自己的配偶将财物赠与给这些婚外情对象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配偶赠与的财物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两人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对于赠与婚外同居者的动产和不动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买相应动产(汽车)、不动产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能分割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对象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语义上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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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与社会风俗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价值观的错位,各种拜金主义、不劳而获、婚姻不能禁锢爱情思想受到鼓吹,促使“小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赠与财物往往成为维系与“小三”婚外情关系的纽带,但这种赠与,属于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那么,如果被隐瞒的一方得知自己的配偶将财物赠与给这些婚外情对象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配偶赠与的财物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两人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对于赠与婚外同居者的动产和不动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买相应动产(汽车)、不动产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能分割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对象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语义上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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