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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驻马店市某路口监控拍下的一个关于交通事故的视频,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视频中显示,在一个十字路口,一女子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后,十几位路人和十几辆车路过,却没有一个人伸出援助之手,搀扶被撞女子到安全地带或指挥过往车辆,结果致使女子被另一辆越野车二次碾压后死亡。路人的集体冷漠引发了公众的愤怒。但愤怒过后,我们还是要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看看最终碾压者和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法律任。
一、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和越野车司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两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出租车司机撞人后,没有停下来救助,而是选择了逃逸。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第二辆车的介入,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很容易判断。但是,在被害女子并未立即死亡的情况下,第二辆越野车介入,并将女子碾压致死。第二辆车的介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看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本次事故中,虽难以判断出租车第一次撞击是否必然造成受害人死亡,但受害人被撞倒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道上,可能被其他车辆再次碾压,这种后果是应当能预见的。然而,出租车司机却驾车逃逸,将受重伤的受害人遗弃在车流量很大的道路上。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在当时的道路情况下(下雨天,且属于上下班时刻),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二次碾压。越野车司机的二次碾压不足以阻断出租车驾驶人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从目前网络搜索的材料,笔者认为出租车的驾驶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具有逸致人死亡的罪刑加重情节,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越野车二次碾压是否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笔者并未在网上查询到确切资料。如果不是越野车的二次碾压造成被害人死亡,车主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确系越野车主造成,其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越野车主的责任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断。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应当认定两起交通事故,并分别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且,在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时也应当分别进行起诉和审理。虽然第二辆车碾压是因为第一辆车逃逸造成的事故,但该受害人仍然躺在人行横道,作为驾驶员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因受害人躺地的行为而减少对越野车主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另外,本案中第二辆车没有逃逸的行为,并及时保护了现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的量刑。
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如通过法医鉴定,能够区分前后两次事故对死者造成的具体伤害部位及程度,以及是否是致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则两次事故的驾驶员各负其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不能分清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由于死亡原因系前后两起事故共同伤害所致,两车司机做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系多因一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迎面开远光灯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1年公安部曾做过一个统计,我国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乱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至40%。夜间行驶,车辆乱开远光灯会造成与其相向而行的车辆的司机的瞬间致盲,或者导致其误判对面汽车的车速和距离,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二辆车撞到受害者之前,从路的对面驶过一辆打着远光等的汽车。那么开远光灯汽车的司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若在探明路况或者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下,此时应提前150米将远光灯切回近光灯模式。因此,如果经鉴定,确系远光灯影响到第二辆车的视线,则远光灯车主需要和第二辆车的一起承担第二起车祸的责任。
三、受害人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被撞负责?
受害人是否应当对自己被撞承担责任,应当看受害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以及受害人被撞后是否能够及时离开危险区域,如果其违反了交通法规,或者能够及时离开而故意不离开,那么受害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加害人也可以相应地少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必须在斑马线外停车让行。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从视频上看,事故地点的人行横道显然没有安装交通信号灯,但是受害人前面设置有斑马线,其自始至终都是沿着斑马线行走,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另外,受害人被第一次碾压后由于受伤的原因曾想离开机动车道,但是却无能为力。因此,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四、路人是否应当尽救助义务?
本案视频经公布之后,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怒,不少人主张追究路人不尽力救助受害人的法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设定了刑事和民事责任。比如,德国刑法就规定,见死不救者可判处一年监禁或课以罚款;法国刑法也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我国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法定救助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险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比如警察、消防员就负有基于自身职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夫妻、父子之间基于法定亲属关系,在另一方遇到危险时,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同时,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也会导致救助义务的产生。比如,在此次事故中,出租车司机将受害人撞倒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道上,其对受害人就存在救助义务,这个救助义务是由其先行行为——即开车撞人所引起的。除了上述列举的法定救助义务和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之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它类型的救助义务。由此可见,在该视频中出现的路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五、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没有在路口设置红绿灯的责任?
近些年,不少小城市、乡镇的十字路口,由于没有信号指示灯,加之路面缺少警力,导致交通事故逐年攀升。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事故的路段是一个主干道和城中村支路的交叉口,车流量较大,城中村支路沿街开着多家小饭馆,车流量不大,来往的路人较多,但无红绿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导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不少律师认为,应当追究交警队没有在路口设置红绿灯的责任。然而,是否应当追究以及应当追究哪个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还有待商榷。根据2006年6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全规范》,设置交通等之前应当核实路口是否满足安装红绿灯的几何条件、流量条件和事故条件。除此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路口的区域位置、上下游间距等情况确定路口是否适宜安装红绿灯。因此,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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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冬冬 :“驻马店女子被二次碾压”一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在驻马店市某路口监控拍下的一个关于交通事故的视频,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视频中显示,在一个十字路口,一女子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后,十几位路人和十几辆车路过,却没有一个人伸出援助之手,搀扶被撞女子到安全地带或指挥过往车辆,结果致使女子被另一辆越野车二次碾压后死亡。路人的集体冷漠引发了公众的愤怒。但愤怒过后,我们还是要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看看最终碾压者和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法律任。
一、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和越野车司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两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出租车司机撞人后,没有停下来救助,而是选择了逃逸。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第二辆车的介入,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很容易判断。但是,在被害女子并未立即死亡的情况下,第二辆越野车介入,并将女子碾压致死。第二辆车的介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看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本次事故中,虽难以判断出租车第一次撞击是否必然造成受害人死亡,但受害人被撞倒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道上,可能被其他车辆再次碾压,这种后果是应当能预见的。然而,出租车司机却驾车逃逸,将受重伤的受害人遗弃在车流量很大的道路上。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在当时的道路情况下(下雨天,且属于上下班时刻),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二次碾压。越野车司机的二次碾压不足以阻断出租车驾驶人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从目前网络搜索的材料,笔者认为出租车的驾驶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具有逸致人死亡的罪刑加重情节,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越野车二次碾压是否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笔者并未在网上查询到确切资料。如果不是越野车的二次碾压造成被害人死亡,车主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确系越野车主造成,其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越野车主的责任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断。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应当认定两起交通事故,并分别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且,在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时也应当分别进行起诉和审理。虽然第二辆车碾压是因为第一辆车逃逸造成的事故,但该受害人仍然躺在人行横道,作为驾驶员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因受害人躺地的行为而减少对越野车主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另外,本案中第二辆车没有逃逸的行为,并及时保护了现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的量刑。
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如通过法医鉴定,能够区分前后两次事故对死者造成的具体伤害部位及程度,以及是否是致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则两次事故的驾驶员各负其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不能分清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由于死亡原因系前后两起事故共同伤害所致,两车司机做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系多因一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迎面开远光灯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1年公安部曾做过一个统计,我国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乱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至40%。夜间行驶,车辆乱开远光灯会造成与其相向而行的车辆的司机的瞬间致盲,或者导致其误判对面汽车的车速和距离,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二辆车撞到受害者之前,从路的对面驶过一辆打着远光等的汽车。那么开远光灯汽车的司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若在探明路况或者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下,此时应提前150米将远光灯切回近光灯模式。因此,如果经鉴定,确系远光灯影响到第二辆车的视线,则远光灯车主需要和第二辆车的一起承担第二起车祸的责任。
三、受害人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被撞负责?
受害人是否应当对自己被撞承担责任,应当看受害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以及受害人被撞后是否能够及时离开危险区域,如果其违反了交通法规,或者能够及时离开而故意不离开,那么受害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加害人也可以相应地少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必须在斑马线外停车让行。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从视频上看,事故地点的人行横道显然没有安装交通信号灯,但是受害人前面设置有斑马线,其自始至终都是沿着斑马线行走,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另外,受害人被第一次碾压后由于受伤的原因曾想离开机动车道,但是却无能为力。因此,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四、路人是否应当尽救助义务?
本案视频经公布之后,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怒,不少人主张追究路人不尽力救助受害人的法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设定了刑事和民事责任。比如,德国刑法就规定,见死不救者可判处一年监禁或课以罚款;法国刑法也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我国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法定救助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险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比如警察、消防员就负有基于自身职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夫妻、父子之间基于法定亲属关系,在另一方遇到危险时,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同时,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也会导致救助义务的产生。比如,在此次事故中,出租车司机将受害人撞倒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道上,其对受害人就存在救助义务,这个救助义务是由其先行行为——即开车撞人所引起的。除了上述列举的法定救助义务和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之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它类型的救助义务。由此可见,在该视频中出现的路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五、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没有在路口设置红绿灯的责任?
近些年,不少小城市、乡镇的十字路口,由于没有信号指示灯,加之路面缺少警力,导致交通事故逐年攀升。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事故的路段是一个主干道和城中村支路的交叉口,车流量较大,城中村支路沿街开着多家小饭馆,车流量不大,来往的路人较多,但无红绿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导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不少律师认为,应当追究交警队没有在路口设置红绿灯的责任。然而,是否应当追究以及应当追究哪个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还有待商榷。根据2006年6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全规范》,设置交通等之前应当核实路口是否满足安装红绿灯的几何条件、流量条件和事故条件。除此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路口的区域位置、上下游间距等情况确定路口是否适宜安装红绿灯。因此,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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