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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袁女士,由于对方不肯赔偿,只能提起诉讼,但她也担心繁琐的法律程序,近日,法院通过开庭前的调解使得案件迅速解决;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微信付赔款 案件即判即结
降低诉讼成本 打通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3000块,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打过去了。”被告拿着手机向法官和原告袁女士示意,袁女士拿出手机,点击收款……东城法院速裁组近日又快速审结了一起案件。
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官司赢不赢先放一边,准备工作、出庭应诉、听取判决这一系列程序工作耗时耗力。
今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袁女士,由于对方不肯赔偿,只能提起诉讼,但她也担心繁琐的法律程序。
可袁女士因为家里困难,才来京打工,刚来北京打工不到两个月就发生事故,住院费还是老乡凑的,现在工作也没了,“不打官司,我又能怎么办呢?”一个多月后,伤愈的袁女士,还是决定到法院讨个说法。
5月12日,袁女士完成立案。3天后,就收到了法官陆音的电话:案子标的额小,事实简单清楚,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愿意来法院调解吗?可以的话,今天就可以进行调解。袁女士有些疑惑,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决定接受法院调解。
来到法院,袁女士见到了一直避而不见的肇事人。
陆音法官首先梳理案情:袁女士骑自行车路过东城区西花市大街某超市门前时,被骑着电动车逆行而来的被告撞伤,导致袁女士小腿软组织挫伤,这里有医院的病历,此外,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对于这些事实,双方都认可。
随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一起给双方做工作,特别是介绍了袁女士的家庭情况和事故对她的严重影响。在耐心释法和调解下,被告的态度有所转变并最终同意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可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的钱?会不会就落下一张白纸?”袁女士心里还是没底。
没想到,法官考虑周详,直接在法庭上对被告说:“你们的案子钱也不多,能现在给就给了吧,省得你们双方再往法院跑。”经过法官劝说,被告直接用微信把钱打给了袁女士。
其实,袁女士的案子只是当天速裁组快速审结的多起案件中的一例。
今年4月1日,东城法院速裁组正式成立,4月7日开始收案,截至6月30日,速裁组共收案296件,涉案标的达4千余万元,目前已成功化解纠纷120件。
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案结事不了,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三大问题。“速裁贵在‘速’。如何快速便捷地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是当事人的诉求,也是我们的工作要求。”主管速裁工作的东城法院副院长薛峰认为,身处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广泛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便捷方式当庭给付案款,快速、安全、便利,不仅彻底化解了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并且打通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为了让速裁更‘提速’,我们今后还将不断创新工作举措,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薛峰承诺道。
据悉,东城法院速裁组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但如果案件在立案速裁过程中存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提出反诉或其他疑难复杂情形、难以在30日内审结的,速裁庭会迅速将案子移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北京日报)
法院调解的程序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一般都适用调解,然而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是不适用调解的:即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于法院调解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法院调解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经行调解。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在简易程序中,对于以下六类案件,应该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其次,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在法院的调解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下列事项: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双方也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的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尚未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调解协议中不得约定以下内容: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1)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协议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在我国民诉解释中同时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调解可以有效及时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而提高的法院的工作效率;调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纠纷双方相互让步的体现,其调解最终结果也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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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袁女士,由于对方不肯赔偿,只能提起诉讼,但她也担心繁琐的法律程序,近日,法院通过开庭前的调解使得案件迅速解决;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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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块,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打过去了。”被告拿着手机向法官和原告袁女士示意,袁女士拿出手机,点击收款……东城法院速裁组近日又快速审结了一起案件。
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官司赢不赢先放一边,准备工作、出庭应诉、听取判决这一系列程序工作耗时耗力。
今年3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袁女士,由于对方不肯赔偿,只能提起诉讼,但她也担心繁琐的法律程序。
可袁女士因为家里困难,才来京打工,刚来北京打工不到两个月就发生事故,住院费还是老乡凑的,现在工作也没了,“不打官司,我又能怎么办呢?”一个多月后,伤愈的袁女士,还是决定到法院讨个说法。
5月12日,袁女士完成立案。3天后,就收到了法官陆音的电话:案子标的额小,事实简单清楚,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愿意来法院调解吗?可以的话,今天就可以进行调解。袁女士有些疑惑,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决定接受法院调解。
来到法院,袁女士见到了一直避而不见的肇事人。
陆音法官首先梳理案情:袁女士骑自行车路过东城区西花市大街某超市门前时,被骑着电动车逆行而来的被告撞伤,导致袁女士小腿软组织挫伤,这里有医院的病历,此外,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对于这些事实,双方都认可。
随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一起给双方做工作,特别是介绍了袁女士的家庭情况和事故对她的严重影响。在耐心释法和调解下,被告的态度有所转变并最终同意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可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的钱?会不会就落下一张白纸?”袁女士心里还是没底。
没想到,法官考虑周详,直接在法庭上对被告说:“你们的案子钱也不多,能现在给就给了吧,省得你们双方再往法院跑。”经过法官劝说,被告直接用微信把钱打给了袁女士。
其实,袁女士的案子只是当天速裁组快速审结的多起案件中的一例。
今年4月1日,东城法院速裁组正式成立,4月7日开始收案,截至6月30日,速裁组共收案296件,涉案标的达4千余万元,目前已成功化解纠纷120件。
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案结事不了,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三大问题。“速裁贵在‘速’。如何快速便捷地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是当事人的诉求,也是我们的工作要求。”主管速裁工作的东城法院副院长薛峰认为,身处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广泛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便捷方式当庭给付案款,快速、安全、便利,不仅彻底化解了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并且打通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为了让速裁更‘提速’,我们今后还将不断创新工作举措,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薛峰承诺道。
据悉,东城法院速裁组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但如果案件在立案速裁过程中存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提出反诉或其他疑难复杂情形、难以在30日内审结的,速裁庭会迅速将案子移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北京日报)
法院调解的程序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一般都适用调解,然而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是不适用调解的:即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于法院调解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法院调解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经行调解。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在简易程序中,对于以下六类案件,应该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其次,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在法院的调解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下列事项: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双方也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的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尚未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调解协议中不得约定以下内容: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1)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协议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在我国民诉解释中同时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调解可以有效及时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而提高的法院的工作效率;调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纠纷双方相互让步的体现,其调解最终结果也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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