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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它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对于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非独资。若投资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在涉及到独资企业与家庭财产关系时,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使得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其目的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还应具备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就涉及到以下内容:其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出资,这是企业设立的前提基础;其二,投资的具体数额须有投资人进行申报;其三,对于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法律未做限制,但是资金来源需得合法;其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我国的法律亦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出资人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实体经济,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同时,企业的运行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就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需满足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将必要的从业人员作为独资企业设立的一项条件,要知道,没有从业人员是无法进行企业活动的,只有具备了达到企业要去的从业人员时,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度,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独资企业实行的是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那个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而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又使得该企业的管理者不得不尽心竭力经营好企业;然而,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使得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过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切实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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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它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对于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非独资。若投资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在涉及到独资企业与家庭财产关系时,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使得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其目的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还应具备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就涉及到以下内容:其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出资,这是企业设立的前提基础;其二,投资的具体数额须有投资人进行申报;其三,对于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法律未做限制,但是资金来源需得合法;其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我国的法律亦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出资人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实体经济,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同时,企业的运行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就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需满足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将必要的从业人员作为独资企业设立的一项条件,要知道,没有从业人员是无法进行企业活动的,只有具备了达到企业要去的从业人员时,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度,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独资企业实行的是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那个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而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又使得该企业的管理者不得不尽心竭力经营好企业;然而,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使得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过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切实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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