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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出资人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愿公开其身份,故与另一方约定,仅以对方名义参加设立公司,而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出资人投入,则未出资一方被称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然而,由于挂名股东毕竟不是实际出资人,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风险需谨慎对待。
挂名股东的经营风险
挂名股东的产生本身就是她们之间作为私人交易而产生的,由于公司的在管理上会面临着很多无法避免的难题,而简简单单通过协议的形式是无法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因此在以挂名股东的名义参与公司的一方应该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而公司在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些股东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而工商登记则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的股东要以其出资额承担风险和责任,可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股东并没有足额出资,甚至都没出资,他们可能仅为名义股东。对于这样的挂名股东一般无法从公司拿到分红,当公司经营没有遇到困难时他们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是相安无事的,但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他们却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
挂名股东的责任承担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较为常见,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其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挂名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敏感地位,其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因为实际股东因一些原因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在进行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则挂名股东要求其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挂名股东来说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一部分幕后出资人可能对于公司的管理进行干涉,也极大的增加了挂名股东所处环境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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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出资人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愿公开其身份,故与另一方约定,仅以对方名义参加设立公司,而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出资人投入,则未出资一方被称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然而,由于挂名股东毕竟不是实际出资人,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风险需谨慎对待。
挂名股东的经营风险
挂名股东的产生本身就是她们之间作为私人交易而产生的,由于公司的在管理上会面临着很多无法避免的难题,而简简单单通过协议的形式是无法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因此在以挂名股东的名义参与公司的一方应该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而公司在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些股东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而工商登记则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的股东要以其出资额承担风险和责任,可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股东并没有足额出资,甚至都没出资,他们可能仅为名义股东。对于这样的挂名股东一般无法从公司拿到分红,当公司经营没有遇到困难时他们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是相安无事的,但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他们却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
挂名股东的责任承担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较为常见,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其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挂名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敏感地位,其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因为实际股东因一些原因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在进行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则挂名股东要求其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挂名股东来说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一部分幕后出资人可能对于公司的管理进行干涉,也极大的增加了挂名股东所处环境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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