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免费美容不买套餐被抹辣椒水,强迫交易行为的界定与取证

赵彦 2017-06-20 09:13:00
顾客免费美容不买套餐被抹辣椒水,强迫交易行为的界定与取证

近日,免费体验美容的骗局卷土重来。这种骗局的套路是,美容店派人在街上给过路市民发宣传单,引诱市民进店体验所谓的“免费美容”。进店后不买美容套餐,店员就往顾客脸上抹辣椒水强迫消费。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交易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

 

顾客受邀免费体验美容 不买套餐惨遭抹辣椒水毁容

 

美容店派人在街上给过路市民发宣传单,引诱市民进店体验所谓的“免费美容”。若顾客进店不买美容师推荐的美容套餐,美容师就会往顾客脸上抹上辣椒水!位于柳州市五星街附近一大厦1楼的新尚美会所,因存在强迫交易的行为,引起警方注意。

 

6月13日下午,柳州市公安局西环派出所和河西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联手行动,民警来到该会所,将6男5女共11名涉案男女抓获。6月18日,记者从警方获悉,11名涉案男女中,1名女店长被刑事拘留,其余10人已被治安处罚。

 

街上拉人免费进店美容

 

6月12日,“90后”女子小柳在五星步行街上等朋友。一名女子走了过来,给小柳递上一张美容会所宣传单。女子介绍说,现在会所有免费体验美容的活动,进店不但可免费洗脸,还能体验免费皮肤检测,另有一套品牌护肤品赠送。

 

美容师给小柳做了皮肤清洁。美容师说,先给半边脸做皮肤检测,不一会,美容师告诉小柳,说抹上的霜变得很黑,说明小柳皮肤有毒素,且皮肤油脂分泌过剩,建议小柳做皮肤护理套餐,如果不及时处理皮肤毒素,皮肤不久很可能出现溃烂。

 

美容师说皮肤护理套餐,有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位。这时,店内一名自称是店长的女子,向小柳推销皮肤护理套餐。

 

小柳想到曾经看到的美容骗局报道,决定不购买护理套餐。美容师表示,如果不购买护理套餐,进店洗脸需要收取100元费用。

 

小柳无奈,只好答应付款。随后,美容师帮小柳清洁完脸部,小柳突然感到脸上火辣辣的,十分难受。对此,美容师解释称,是因为小柳脸上有毒素,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警方布控抓获11名男女

 

小柳从美容店出来后,当即来到西环派出所报警反映自己被强迫消费的遭遇。

 

6月13日下午,西环派出所和河西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联手,来到新尚美会所摸底调查。民警看到,当日下午会所内,相继有四五名顾客被拉进店内体验。体验出来的客人称,如果没有在店内花钱购买套餐的,都有跟小柳类似的遭遇。

 

当日下午,警方摸清情况后,采取行动,并抓获店内11名涉案男女,其中的7人负责在外面发宣传单拉客,3名是美容师,1名是店长。

 

不消费被抹辣椒水毁容

 

据女店长柯某称,该会所是去年7月开张的。她也是帮老板打工的,到会所工作才两个多月。因为打着免费体验的招牌,所以到会所的顾客每天都不少。

 

顾客进店后,他们就会给顾客进行所谓的皮肤检测,先往顾客脸上涂上含有铅及其他物质成分的霜时,再用仪器进行按摩。若是年纪轻的顾客,美容师就会告诉她们脸上油脂分泌过剩,需要脸部排毒。若是年纪大的顾客,美容师就说她们脸上有黄鹤斑、老人斑等,以此恐吓顾客在店内花钱消费。

 

如果顾客犹豫不消费,美容师就会往顾客脸上抹上自制的辣椒水,造成顾客不适,产生恐惧心理,进行进一步威逼其消费。

 

警方调查得知,今年6月来,新尚美会所就强迫顾客进店消费交易20余起,涉案总值近8万元。店长柯某的月收入都过万,每拉一名顾客进店消费,拉客者、店长、美容师、老板都有不同比例的提成收入。

 

警方表示,11名团伙成员均涉嫌强迫交易。目前,店长柯某已被刑事拘留,因其处于哺乳期,警方暂对其取保候审。其余10人已被治安处罚。(南国今报)

 

强迫交易行为的界定

 

由以上内容可知,该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存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小柳等几位顾客在该美容院工作人员诱导下进行了皮肤检测,脸上却莫名其妙的黑起一片,从而不得不接受美容院昂贵的洗脸服务,还因未购买套餐被抹了辣椒水。整个过程当中,顾客与美容院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具有优势地位的美容院通过预先谋划,采用变相胁迫的手段让顾客接受其服务,这在实质上违反了市场交易的平等与自愿原则。

 

以上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本行为的“情节较轻”,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因强迫交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根据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的;

2、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价值较小的;

4、强迫交易,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区分强迫交易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罪和寻拌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的界限?

 

(一)强迫交易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以,行为人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看其行为是否达到强迫交易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工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强迫交易行为,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强迫交易型的违法行为与寻拌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的界限

 

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是指未取得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同意,直接取用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本行为与强拿硬要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相似,都使用强迫方法获得利益,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行为基点不同:本行为是一种违背民事交易原则的买卖行为,而强拿硬要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交易成分。

 

强迫交易行为的取证要点

 

强迫交易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执法人员须先进行取证才能处罚相关人员,而执法人员进行取证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强迫交易的取证要点涉及违法嫌疑人(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为何要延长劳动时间、地点、具体劳动任务;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采取何种手段迫使劳动人员劳动,完成何种劳动,多长时间,多少人被强迫参加劳动;

4、强迫他人的劳动是自己的意愿,还是单位意愿;

5、是否有违法所得,具体数额。

 

此外,是被侵害人陈述,包括危害后果,如何受到胁迫、威胁的;被胁迫参加劳动的时间、地点、有无报酬;有多少人被强迫劳动。

 

再次,证人证言,即证明单位、个人强迫他人劳动的事实。书证,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企业章程;试行特殊工作时间的,有无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手续等。还有鉴定结论,主要是法医鉴定。

 

最后,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以及,出警经过、报案材料、案件移交手续等。

 

类似本案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较为常见,商家常常通过诱导顾客体验消费的方式,使消费者进入其已设计好的消费陷阱之中。因此,这便需要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免费体验、低价试用的促销活动,在能力范围内分辨商家行为的正当性并注意保留证据,当遇到强迫交易的情况时,及时报警或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避免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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