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王梦 2017-06-07 09:34:00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尽管限购,但房价依旧未跌,还是那么“高高在上”。尤其是对于北漂一族来说,想要在北京买房真的太困难了,所以,租房也成了大多数人的选择。而有空闲房屋的人将房租出租给他人,赚取一定的租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租赁的过程中都是负有一定义务的,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房屋出租人的义务的呢?

 

一、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责任

 

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1、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修缮之债。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

 

三、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四、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同样,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出租人也是可以收回房屋的。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房屋可以用来租赁,但是,租赁期限也是受限制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在这20年的租赁过程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固然也是需要实际履行一定的义务的,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作为出租方还有权利受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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