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公司补充质押,要注意股权质押的风险

李谷 2017-06-07 09:33:00
百家公司补充质押,要注意股权质押的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就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理论上而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配股来融资,但需要证监会批准、中介机构推荐,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相对而言,股权质押来钱快、融资成本相对更低。因此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一种融资工具。尽管股权质押有这么多的优势,但选择以这种方式融资,也不能忽略它的风险。

 

股权质押告急:百家公司补充质押 1907亿市值逼近平仓线

 

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持续发酵。伴随A股市场持续下跌,多公司出现触碰平仓线的情况,面对平仓风险,不少公司采用补充质押、停牌、等方式应对。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3日,5月以来已有近百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30份沪深两市股票质押补充质押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

 

股权质押的三大要点是:质押率、平仓线和警戒线。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5月26日公布的个股质押数据,A股有3203只个股参与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都参与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标的总市值达到5.45万亿元。

 

目前,勤上股份、*ST德力、德豪润达三家公司因公司股价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已申请停牌。

 

而多喜爱则在6月1日晚间宣布,控股股东陈军、黄娅妮质押的部分股份触及警戒线,6月2日起停牌。截至目前,陈军已累计质押股份2493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2.88%,黄娅妮已累计质押股份2609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7.33%。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月以来。多喜爱在短短21个交易日内就累计下跌了50.31%。

 

更多上市公司则展开了补充质押,以规避股价逼近警戒线的风险。

 

6月1日晚间,*ST天成、邦宝益智均公告称,进行了补充质押的操作。除上述公司外,多家上市公司连续发布补充质押公告。游久游戏、柏堡龙和宝泰隆等公司也宣布进行补充质押。

 

根据兴业证券测算,A股市场中股权质押比例小于5%的共有1368家,占总公司数的42.71%,质押比例区间为10%-20%、20%-30%的公司数占比分别为581、408家。质押比例大于50%的公司占比为3.37%。

 

从资金规模上看,兴业证券称,假设以质押时股价为基点,质押率为40%,测算当前A股股权质押融资总规模为19,238亿元。以2017年5月31日收盘价,测算本轮下跌中,达到平仓线的规模为1907亿元,到达预警线的规模为5285亿元(设置平仓线为130%,预警线为160%)。以2017年5月31日收盘价为基点,股价下跌10%时,即大盘点位达到2805点,达到平仓线和警戒线规模分为2853亿元和7911亿元。

 

5月26日,上证所在回答媒体关于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际情况时表示,截至2017年5月23日,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余额4,231亿元。总体来看,业务履约保障水平较高。虽然个别股票下跌可能导致违约风险,但证券公司通过要求客户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实际违约处置的金额很低。自2017年以来,违约处置金额约为0.31亿元,是待购回余额的约万分之一。上交所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关注客户的违约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兴业证券策略分析师王德伦测算,从补充质押的公告数来看,2017年4月、5月补充质押的公告数大幅增加,分别达到59条、140条,创历史新高。2015年大规模增加的股权质押,根据2-3年的一般质押期限来看,仍有大部分未解压,本次下跌导致部分质押股票接近平仓线,引发大规模补充质押潮。

 

根据公司公告披露公告做测算,所有A股前十大股东中,有526个大股东所持有的387家公司的质押率达到100%,846个大股东所持有的460家公司质押率超过90%。

 

王德伦指出,当股价下跌时,这些大股东将最先面临风险,必须及时筹措资金或者追加保证金,风险敞口较大。

 

就兴业证券统计的板块分布情况来看,主板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总规模高于中小板及创业板,但质押率主板要低于中小创。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质押市值占比分别为51%、33%、16%。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权质押市值占标的总市值比例分别为8%、19%和18%。

 

行业分布上,股权质押市值占总质押比例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是医药生物、房地产、化工、传媒、机械设备,分别占比达10%、8%、8%、6%和6%。质押市值占标的总市值和行业总市值比例排名前五的行业均是综合、休闲服务、房地产、纺织服装、传媒。

 

国泰君安认为,减持新规对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有一定影响但有限。

 

国泰君安指出,由于执行大股东及特定股东持有的限售股的股票质押协议需要遵守减持新规,这大大增加了限售股的流动性风险,作为风险补偿,质押方(券商、银行、信托等)将对限售股股票质押收取更高的利率并降低其质押率,限售股的股票质押需求将出现下降。(澎湃新闻)

 

股权质押风险不可忽视

 

相较于固定资产抵押和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由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股权质押融资更容易出现一些风险。因为受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股权的价值会一直发生变化,有可能会快速升值,也有可能会缩水。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但是人们对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风险,认识还不够。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可转让的股票才可以设置股权质押。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但是,对于限售股能否质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股权质押操作细则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下称“质押限制规定”),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营业大厅操作指南——证券股权质押》并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2、股权质押应签订书面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也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经登记方生效,因此,操作中,借款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支付借款,如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借款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借款合同,以避免借款合同生效而质押合同不生效的风险。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但是企业的经营者在通过股权质押获融资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该重融资方式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降低这种风险。毕竟,股权质押式为了融资,而融资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过程,而不是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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