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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电脑的普及,使得网购成为备受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然而,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伴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模式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网购纠纷在审理时也存在一些难点。那么,网购纠纷诉讼审理的难点是什么?又应如何解决网购维权难问题呢?
一、网购纠纷诉讼维权难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网购交易有监管责任,应及时完善网上信息公示内容,明确网络交易的管辖标准,但是,目前来说,网购平台一方的监管责任并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买方在网络购物中须更加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责任主体确定难,即被告确定难
网购纠纷诉讼中应先确认责任主体。根据《消费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并且目前的网络购物平台监管不完备,对卖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披露程度也不一致,所以消费者很难提供符合立案标准的准确的被起诉人信息。
司法实践中,往往要通过咨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查询IP地址、查询银行账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查找,即使查询到有关信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往往也和网站注册信息不一致,给消费者起诉造成一定困难。
第二、有效送达难
在网络购物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其住所地更为困难;实践中,买方往往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网络购物的经营者通常都在异地,导致法院直接送达难,通过司法专邮等方式送达往往不是经营者本人签收,有效送达率低。
第三、确定管辖难
司法实践中表明确定管辖法院也是一个难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购中有许多是虚拟产品,即使涉及实物的交付,也存在买家包邮和买家支付邮费等不同情况,对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即承运人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还是买方的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一般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很难确定。
第四、举证困难
网购维权时举证困难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很难统一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因网络本身的特点,卖方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简介、图片等网页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很容易灭失,买方在需要时很难找到相关网页证据。
另一方面,因网购程序较为简单,双方在购物流程中没有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出书面约定,买方多数也未对商品发票、购物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索要并予以留存,导致在举证时处于弱势。
二、网购维权难如何应对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网购引起的四种主要的网购纠纷案件审理时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还存在网购中的法律问题,如网络经营商诚信问题,网购安全难以保障,退货困难,对退换商品作限制性规定“包装不得破损”等。那么针对网购维权难这一问题,我们应如何应对?
第一、监管经营者诚信问题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经营商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二、网购遇霸王条款,可起诉认定无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七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四、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签订协议管辖,则依照协议规定的管辖法院行使诉权,如没有协议管辖,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两者择一。
对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送货方式的,还需网购中是由哪方出的邮费,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
(四)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
最后,针对目前网络购物售后难、退款难、诉讼维权难的问题,消费者自身迫切需要在网购中提高维权意识,甄别虚假信息,保存证据,明确相关法律常识,并通过与职能部门合力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维权遭遇困难时还应考虑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打压违法违规的网络经营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以促进我国网络购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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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网购纠纷维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电脑的普及,使得网购成为备受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然而,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伴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模式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网购纠纷在审理时也存在一些难点。那么,网购纠纷诉讼审理的难点是什么?又应如何解决网购维权难问题呢?
一、网购纠纷诉讼维权难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网购交易有监管责任,应及时完善网上信息公示内容,明确网络交易的管辖标准,但是,目前来说,网购平台一方的监管责任并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买方在网络购物中须更加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责任主体确定难,即被告确定难
网购纠纷诉讼中应先确认责任主体。根据《消费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并且目前的网络购物平台监管不完备,对卖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披露程度也不一致,所以消费者很难提供符合立案标准的准确的被起诉人信息。
司法实践中,往往要通过咨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查询IP地址、查询银行账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查找,即使查询到有关信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往往也和网站注册信息不一致,给消费者起诉造成一定困难。
第二、有效送达难
在网络购物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其住所地更为困难;实践中,买方往往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网络购物的经营者通常都在异地,导致法院直接送达难,通过司法专邮等方式送达往往不是经营者本人签收,有效送达率低。
第三、确定管辖难
司法实践中表明确定管辖法院也是一个难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购中有许多是虚拟产品,即使涉及实物的交付,也存在买家包邮和买家支付邮费等不同情况,对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即承运人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还是买方的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一般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很难确定。
第四、举证困难
网购维权时举证困难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很难统一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因网络本身的特点,卖方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简介、图片等网页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很容易灭失,买方在需要时很难找到相关网页证据。
另一方面,因网购程序较为简单,双方在购物流程中没有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出书面约定,买方多数也未对商品发票、购物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索要并予以留存,导致在举证时处于弱势。
二、网购维权难如何应对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网购引起的四种主要的网购纠纷案件审理时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还存在网购中的法律问题,如网络经营商诚信问题,网购安全难以保障,退货困难,对退换商品作限制性规定“包装不得破损”等。那么针对网购维权难这一问题,我们应如何应对?
第一、监管经营者诚信问题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经营商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二、网购遇霸王条款,可起诉认定无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七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四、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签订协议管辖,则依照协议规定的管辖法院行使诉权,如没有协议管辖,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两者择一。
对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送货方式的,还需网购中是由哪方出的邮费,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
(四)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
最后,针对目前网络购物售后难、退款难、诉讼维权难的问题,消费者自身迫切需要在网购中提高维权意识,甄别虚假信息,保存证据,明确相关法律常识,并通过与职能部门合力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维权遭遇困难时还应考虑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打压违法违规的网络经营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以促进我国网络购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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