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方排除非法证据不捕百人,非法证据排除如何适用

朱伟 2017-06-03 09:01:00
广东检方排除非法证据不捕百人,非法证据排除如何适用

近日,据广东省检察院消息,自13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74人;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证据作为关键环节得到各方的关注,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取得需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采取证据的不得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

 

广东检方5年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74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31日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称,2013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74人,多宗案件不捕后还引导侦查机关查获了真凶。

 

据介绍,2013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超过38万件逾54万人,不批准逮捕逾10万人。其中,共批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12人,批捕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43659人。保持对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突出重点领域,共批捕5691人,其中省部级和厅级干部173人。

 

郑红表示,广东省检察机关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共监督立案3602件,监督撤案4832件。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245件次,纠正漏捕6433人。落实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共提前介入各类刑事案件7200余件,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

 

郑红称,接下来广东检方将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完善侦捕诉衔接,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机制。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中国新闻网)

 

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确定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担,在我国,证明责任的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存有少数案件,是由被告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持有型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在取证的过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被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为法庭采纳,不得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我国的《高检规则》中,对于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同时,在《高检规则》第66条还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在我国《高法解释》中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非法证据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最高法以意见的形式进行细化。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人身的各项权益,随着我国司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侦查、检察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司法改革的进行又进一步的推进高水准的司法人员的呈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裁定量刑情节的依据,其取得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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