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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如果公司需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尤其是涉及到出资比例及出资评估方面,出资人需慎重。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的问题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等问题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在作为出资方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在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通过完全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切实可行的,只要通过设立严格的限制门槛,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使得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会与我国公司法精神产生冲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并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无法保障公司的“资本维持”。
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负担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此时,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时需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因此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以及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在评估过程中,更不可忽视以下因素: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虽然我国的地方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持有鼓励态度,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在各个地方也有规定,但是,有些地方对此保持保守状态,对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了种种的限制条件,因此,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人来说,在出资之前应切实考察好当地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门槛,只有通过完备的出资准备,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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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及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如果公司需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尤其是涉及到出资比例及出资评估方面,出资人需慎重。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的问题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等问题还是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在作为出资方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在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通过完全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切实可行的,只要通过设立严格的限制门槛,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使得公司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会与我国公司法精神产生冲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并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无法保障公司的“资本维持”。
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负担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此时,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时需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因此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以及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在评估过程中,更不可忽视以下因素: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虽然我国的地方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持有鼓励态度,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在各个地方也有规定,但是,有些地方对此保持保守状态,对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了种种的限制条件,因此,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人来说,在出资之前应切实考察好当地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门槛,只有通过完备的出资准备,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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