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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它,无论合同涉及的标的额为多少,买卖合同的本质是相同的。可以说,买卖合同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纽带,是在经济来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很多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却并不知道该如何签订合同,有时候仅仅靠口头约定草率进行买卖行为,这样是不利于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那么,要如何签订买卖合同呢?
一、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第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
第三、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第四、质量
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2、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3、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4、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5、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第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买卖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第一、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第二、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第三、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明确了买卖合同的内容与风险负担原则后,签订买卖合同时还须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主体要适格
主体适格,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当事人是单位的,一般要求有效的营业执照、交易对象属于其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要求有特别资质的,一定要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当事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代理人的,应当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内容要合法
这主要是指交易标的不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者对合同交易的内容有特别要求。比如:房屋买卖要具备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房屋上市交易需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被安置的家庭成员要全部同意;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无效、个人借款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利率的四倍等。
第三、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有效保障,当事人往往因为双方关系融洽,忽视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无法保障合同全面履行。比如二手房买卖,最易忽视户口迁移问题,往往导致买方拿到房屋后却无法将户籍入户,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对卖方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订立买卖合同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合同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而且,签订书面合同时,也会协商违约方须承担何种责任,可以更好地通过合同条款救济自身权利,这些才是买卖双方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存在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针对不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负担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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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它,无论合同涉及的标的额为多少,买卖合同的本质是相同的。可以说,买卖合同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纽带,是在经济来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很多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却并不知道该如何签订合同,有时候仅仅靠口头约定草率进行买卖行为,这样是不利于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那么,要如何签订买卖合同呢?
一、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第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
第三、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第四、质量
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2、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3、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4、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5、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第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买卖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第一、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第二、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第三、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明确了买卖合同的内容与风险负担原则后,签订买卖合同时还须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主体要适格
主体适格,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当事人是单位的,一般要求有效的营业执照、交易对象属于其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要求有特别资质的,一定要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当事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代理人的,应当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内容要合法
这主要是指交易标的不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者对合同交易的内容有特别要求。比如:房屋买卖要具备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房屋上市交易需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被安置的家庭成员要全部同意;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无效、个人借款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利率的四倍等。
第三、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有效保障,当事人往往因为双方关系融洽,忽视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无法保障合同全面履行。比如二手房买卖,最易忽视户口迁移问题,往往导致买方拿到房屋后却无法将户籍入户,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对卖方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订立买卖合同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合同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而且,签订书面合同时,也会协商违约方须承担何种责任,可以更好地通过合同条款救济自身权利,这些才是买卖双方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存在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针对不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负担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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