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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与公司的“生死存亡”有关,好的高管能带领公司走上巅峰,同样,不负责任的高管也能将大企业拉下神坛,甚至破产清算。因此,我国法律对高管的任职及义务都有相关规定。近日,为了保护投资者,证监会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警示上市公司高管别做股市蛀虫。
证监会:公司高管别做股市蛀虫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对叫停资管资金池业务传闻做出回应,表示未对市场造成影响。同时表示证监会将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警示上市公司高管别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
回应叫停资管资金池业务传闻:未对市场造成影响
有记者问,最近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叫停券商资金池业务,是否属实?
邓舸表示,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借新还旧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上述产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分步有序地规范证券资金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近日,有关证监局开展的工作是对前期要求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邓舸表示,证监会对方正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四宗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这四宗案件共涉及49个主体,其中包括10个法人主体,39个自然人,四案罚款金额共计1113万元。
四宗案件的涉案上市公司分别为中国高科、方正科技、方正证券,北大医药。证监会依法决定,对涉案的四家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的罚款,涉及多案的两个自然人被作出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警示上市公司高管:不做资本市场老鼠和蛀虫
邓舸表示,证监会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聚焦投资者受到侵害多发的领域,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活动第一阶段的宣传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交易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同时警示上市公司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守保密红线,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
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近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53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三是明确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四是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五是,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七是附则。(金融界)
浅析高管的忠实义务
作为公司高管,我国《公司法》对其应履行的义务直接作了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那么,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指什么呢?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一系列忠实义务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下面,对几种常见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做一简单分析:
1、自我交易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果其个人与公司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利用、篡夺公司机会
机会就是财富,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公司的财产,董事长、总经理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若他们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的机会,就构成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长、总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董事长,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若其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很容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与公司不公平的竞争。我国《公司法》对竞业禁止采取相对禁止的态度,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中,为他人经营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
4、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个方面。经营秘密一般指没有公开的经营信息,包括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经营决策等,具体表现为产品的销售计划、顾客名单、货源情报、销售网络、价格供求状况、竟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以及经营中的管理决策等信息。技术秘密一般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当中的所有技术决策和技术秘密,一般表现为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所反映的产品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原料处理及保存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公司重要客户的信息等。
董事长、总经理在工作中必然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核心机密,如果私自泄露这些信息或者归为己有,通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构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违反。董事长、总经理的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行为,首先可能对公司及其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也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因为从事借款业务的应该是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则超出了一般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应该予以禁止。
另外,《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有义务代其清偿。如果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向他人提供担保,虽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因此带来的利益由公司享有,这是公司应该承受的,从而具有合理性;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超越自己的职权未经公司同意而向他人(包括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带来的利益由他人享有,而风险由公司承担,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立法予以禁止,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6、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关联交易,法律限制和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就正当的关联交易来看,它也有很多的好处,如可以节约交易人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等。但是关联交易也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市场环境下合法的外衣,如规避税负、转移风险等,尤其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报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予以禁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一定要合法行使自身的职权,不能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避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2、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实际上,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除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司高管日益成为公司维持日常经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导力量。同时,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挽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我国法律结合民事手段与刑事制裁,严格制约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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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别做股市蛀虫,浅析高管的忠实义务
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与公司的“生死存亡”有关,好的高管能带领公司走上巅峰,同样,不负责任的高管也能将大企业拉下神坛,甚至破产清算。因此,我国法律对高管的任职及义务都有相关规定。近日,为了保护投资者,证监会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警示上市公司高管别做股市蛀虫。
证监会:公司高管别做股市蛀虫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对叫停资管资金池业务传闻做出回应,表示未对市场造成影响。同时表示证监会将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警示上市公司高管别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
回应叫停资管资金池业务传闻:未对市场造成影响
有记者问,最近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叫停券商资金池业务,是否属实?
邓舸表示,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借新还旧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上述产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分步有序地规范证券资金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近日,有关证监局开展的工作是对前期要求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邓舸表示,证监会对方正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四宗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这四宗案件共涉及49个主体,其中包括10个法人主体,39个自然人,四案罚款金额共计1113万元。
四宗案件的涉案上市公司分别为中国高科、方正科技、方正证券,北大医药。证监会依法决定,对涉案的四家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的罚款,涉及多案的两个自然人被作出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警示上市公司高管:不做资本市场老鼠和蛀虫
邓舸表示,证监会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聚焦投资者受到侵害多发的领域,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活动第一阶段的宣传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交易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同时警示上市公司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守保密红线,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
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近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53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三是明确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四是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五是,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七是附则。(金融界)
浅析高管的忠实义务
作为公司高管,我国《公司法》对其应履行的义务直接作了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那么,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指什么呢?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一系列忠实义务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下面,对几种常见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做一简单分析:
1、自我交易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果其个人与公司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利用、篡夺公司机会
机会就是财富,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公司的财产,董事长、总经理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若他们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的机会,就构成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长、总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董事长,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若其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很容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与公司不公平的竞争。我国《公司法》对竞业禁止采取相对禁止的态度,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中,为他人经营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
4、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个方面。经营秘密一般指没有公开的经营信息,包括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经营决策等,具体表现为产品的销售计划、顾客名单、货源情报、销售网络、价格供求状况、竟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以及经营中的管理决策等信息。技术秘密一般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当中的所有技术决策和技术秘密,一般表现为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所反映的产品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原料处理及保存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公司重要客户的信息等。
董事长、总经理在工作中必然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核心机密,如果私自泄露这些信息或者归为己有,通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构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违反。董事长、总经理的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行为,首先可能对公司及其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也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因为从事借款业务的应该是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则超出了一般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应该予以禁止。
另外,《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有义务代其清偿。如果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向他人提供担保,虽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因此带来的利益由公司享有,这是公司应该承受的,从而具有合理性;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超越自己的职权未经公司同意而向他人(包括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带来的利益由他人享有,而风险由公司承担,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立法予以禁止,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6、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关联交易,法律限制和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就正当的关联交易来看,它也有很多的好处,如可以节约交易人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等。但是关联交易也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市场环境下合法的外衣,如规避税负、转移风险等,尤其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报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予以禁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一定要合法行使自身的职权,不能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避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2、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实际上,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除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司高管日益成为公司维持日常经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导力量。同时,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挽回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我国法律结合民事手段与刑事制裁,严格制约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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