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类型及起算

杨欢 2017-05-06 08:49:00
诉讼时效的类型及起算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若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的行使涉及到各方的因素。

 

诉讼时效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涉及到三种类型,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每种诉讼时效期间都有着特有法律限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涉及到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类时效并非针对特定的某一特殊情况而规定的,属于普遍适用,适用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其期间长度为两年;同时,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对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适用为二十年;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对于产品责任,其最长诉讼时效为十年,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的,则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对于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六年。

 

其次,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适用上,是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期间类型涉及到下列情形。其一,一年时效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是,需注意的是,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同时,三年时效的情形,对于环境污染侵权 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三,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其四,在我国的保险法中,还规定了五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类型也使得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差异,对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二十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十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其计算。因船舶油污损害,发生的六年诉讼时效期间,事故发生之日其计算。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的起算,则涉及到以下内容: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计算;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其起算;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起算,但是若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若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设立,对于保障稳定的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债权人的积极性,对于债权债务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尤其是作为债权人来说,应切实关注债权的时效期间,在期间内履行其合法权利,最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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