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保险柜藏黄金珠宝拒还债,法院如何惩治老赖

王莱 2017-05-06 08:44:00
老赖保险柜藏黄金珠宝拒还债,法院如何惩治老赖

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尽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老赖”则是阻碍法院执行的最主要因素。老赖,法律上又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近日,佛山的一位“老赖”将黄金珠宝藏于保险柜中,拒绝还债,被禅城法院强制执行,真是大快人心啊。

 

老赖保险柜藏黄金珠宝拒还债被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禅城庞先生近日收到了一个“巨大的惊喜”。原来方某拖欠庞先生7500多万元借款一直未还,禅城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方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在银行保险箱内,方某还藏着24.46万元的现金及一批金属珠宝。近日,禅城法院对方某藏匿在银行保管箱的现金及金属珠宝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庞先生致信对该院高效执行点赞。

 

早在2015年3月5日,庞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方某诉至禅城法院,要求偿还7500多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因方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6年9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今年4月11日,庞先生获悉方某藏匿财产的线索,随即向禅城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而此时,算上利息,方某欠债已逾1亿元。

 

4月26日上午9点,庞先生提供了被执行人方某在南海区的2间银行存放有保险箱线索,认为存在隐匿财产的可能。孰料当天上午10时,两名执行员以及法警一行到达其中一家银行,得知方某的保险箱已取空并销户。为了和被执行人抢时间,他们又马上赶往另一家银行。经查询,方某的确在该支行开设了3个保险箱。而此时,银行职员却表示钥匙只有一套,而且已被方某取走了!执行员若想强行开锁,只能等省行安排专业人员前来开锁。于是,执行员向该支行当值主管出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配合,并继续控制现场,避免被执行人取走财物。

 

当天中午13时,省行的开锁人员到达银行。进入银行地下保险库打开保险箱后,在两名银行职员见证下,执行员进行了详细清点。经过一个多小时,执行员清点出现金24.46万元,以及黄色金属首饰、黄色金属锭、9999黄色金属块条等一批。随后,执行员将财物进行扣押。

 

法官提醒,应分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能是案件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且终身有效。(新快报)

 

法院如何惩治“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那么,对于老赖,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2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29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32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二、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8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十三、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十四、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进行芝麻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21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并陆续为全国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五、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情场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十七、刑事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修改,原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3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为了解决执行难为题,对于老赖的惩治一定是必不可少的。而法院通过实施上述的措施,相信老赖一定会无处可逃,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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