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控股持股全质押,股权质押应如何设定与办理

佳明 2017-04-30 09:10:00
乐视控股持股全质押,股权质押应如何设定与办理

近段时间,乐视频上头条,其资金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乐视网披露2017年一季度年报,贾跃亭持有乐视网股份的97%已质押。股权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但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这就使得股权质押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进行质押时和要实现质押权时股价不一样,这无疑会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贾跃亭持股乐视网97%已质押 乐视控股持股全质押

 

4月26日晚间,乐视网披露了2017年一季度年报,根据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贾跃亭持有的乐视网股份,已经有超过97%进行了股权质押。

 

一季报显示,贾跃亭共持有乐视网5.12亿股,占比25.67%,为第一大股东,其股权质押数达到了4.97亿股,占到了持股数的97.2%,不仅高于2016年年报时的近九成股权质押比例,也是自乐视网2010年上市以来所发布的财报数据中贾跃亭股权质押比例的最高位。

 

贾跃亭的哥哥贾跃民所持有的4394.7万股乐视网股票,也有超过98%进行了质押,而由贾跃亭实际控制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94万股乐视网股票,也已经全部进行了质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4月最新数据,乐视网股票质押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31.06%,质押笔数为1363笔。

 

股权高比例质押的背后,可见贾跃亭旗下乐视系的资金链紧绷的现状。

 

乐视网4月26日公布的2017年一季度的财报显示,截至3月31日,乐视网营业收入为4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21%,为上市以来的最低增幅;乐视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上浮了8.76%。

 

从现金流角度看,一季报显示,乐视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7.4亿元,比去年同期大跌了1247%。2016年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管理净额为负10.68亿元,已经同比下跌了221%。乐视网解释,主要是公司一季度为对乐视“4.14”电商节活动备货以及优化供应链合作关系,阶段内加大资金支付所致。

 

从资产负债率角度看,截至3月31日,乐视网负债余额为18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55.94%,乐视网称,公司负债总额和资产负债率较高,增加了资金管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利息费用的支出,从而带来一定的偿债风险。

 

股权质押一直是贾跃亭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根据乐视网历史公告,贾跃亭频繁的股权质押所获得的现金流多用于支持乐视业务发展。

 

其高额的股权质押比例,存在一定风险。

 

就在去年12月6日,乐视网股价暴跌7.85%收于35.8元,当天有报道称,乐视网盘中一度跌破了贾跃亭的股权质押平仓线,乐视网在当日晚间宣布停牌。公告显示,经过核实,媒体报道《乐视惊魂一秒:贾跃亭 64.81%质押股票一度跌破平仓线》中的平仓线等数字不实,文中结论纯属臆测,具有严重的误导投资者倾向。贾跃亭在采访中表示,平仓价格肯定比35.21元/股低不少。

 

步入2017年,乐视网的股价仍旧持续走低,根据4月17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数据,乐视网的股价为30.68元/股。

 

自今年1月引入战略投资者融创中国后,贾跃亭需大幅降低股权质押的比例。

 

根据1月1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书,在贾跃亭与融创中国旗下嘉睿汇鑫就乐视网股权交割日后不超过12个月内,贾跃亭应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降至50%及以下,并确保在此后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应维持在50%及以下。

 

3月30日,贾跃亭和融创中国旗下的嘉睿汇鑫完成了股权交割,嘉睿汇鑫跃居乐视网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额为1.7亿股,贾跃亭通过受让股权进账了60.41亿元,从当日开始,贾跃亭需逐步降低股权质押比例。

 

在乐视和融创中国的发布会上,融创中国执行董事汪孟德对要求减少贾跃亭股权质押比例进行了解释:“主要为了贾总和乐视整体的安全和健康,当然时间要根据整个的情况,我们一块跟贾总再安排。方向是让乐视整体的运营现金流,包括财务的运营,是一个健康的状态,这是我们做这个事情最核心、最主要的目的。”

 

但就一季度的情况来看,在贾跃亭的持股总数以及股权质押数量同时减少的情况下,其股权质押比例依旧在上升。(澎湃新闻)

 

股权质押的设定

 

设定股权质押,一是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二是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前者在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在于对外公示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于权利质押没有规定的内容,可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押合同也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债务履行期、质物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且不得作流质约定即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股权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关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出质股权登记的时间,且对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登记地在公司而不是工商局。

 

我国物权法显然已开始有意将质权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区分开来,该法第226条明确规定出质设立时间,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因为综合担保法、最高法院有关担保法的解释和物权法规定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时间是一致的,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为准;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时间是不一致的,前者是“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后者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因此物权法第226条仅改变了非上市股权的质权设立条件和时间,并不改变担保法有关质押合同生效规定,非上市股权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的规定依然有效。

 

在实践中,非上市股权质押有可能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前者导致质权未能设立,从而使质权人无法以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后者则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质权设立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这是我国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之处,无疑应引起质权人的足够重视。

 

股权质押的办理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方式。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银行贷款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不仅是担保方式,更可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应该注意的是,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要想实现质押权,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而且股权质押后公司还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来降低公司价值阻止质押权的实现,这些风险都是债权人急需关注和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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