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黄固 2017-04-30 09:03:00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股权代持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合同行为。一些投资主体参与对公司的投资,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法登记在工商股东名册中,需要由其他主体代为持有股权,自己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已经普遍存在,其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呢?股权代持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1、名义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债务风险

 

由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名义股东是公司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许可,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质押或转让,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名义股东如果因自身债务被起诉,名下股权可能会被申请冻结查封,甚至拍卖。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也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就如周梅森眼看着丰裕公司股权被质押、被查封,却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2、隐名股东对公司失控的风险

 

现实中,隐名股东常常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直接对于公司进行管理,若名义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不配合实施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方案。由于缺乏股东的外观,隐名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使得隐名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名义股东不愿意归还股权,或者公司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只有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起诉名义股东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须征得公司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才能成为登记为公司股东。

 

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那么,对于隐名股东,要如何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呢?

 

1、股权代持协议不可大意

 

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实际出资人至关重要,其重要权利和身份最终都将通过代持协议得以体现和实现,切不可网上下载。

 

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转让、设定质押)代持股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处分的,名义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不予配合隐名股东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通过对具体违约责任的明确,防止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权益实际受损需要救济时有所依据。

 

2、尽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今后生变,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今后如需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依据。

 

3、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质押

 

为了防止名义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该部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主体,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这种操作方式有两大好处。首先,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其次,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4、实际投资人可以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

 

实际投资人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一方面可以知晓和参与公司经营,防止名义股东隐瞒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在发现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也可以迅速以董事、监事身份提起诉讼,而不用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浪费大量时间,贻误时机。

 

当然,之所以会出现股权代持,是为了更好地隐藏股东身份,同样,这样带来巨大的风险。对于隐性股东来说,他的风险不仅表现在双方反目后,被显性股东曝光股权代持的事实,还表现在如果显性股东将股份抵押,那么就可能存在股权收不回来的风险。而对于显性股东来说,如果隐性股东做了一些违法违规的事,那么显性股东很可能就得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股权代持风险是十分之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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