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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65岁洛川农民生前购买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意外身亡后,其子携保单前往中国人寿理赔时遭拒。保险人称投保人身有残疾,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回100元保险金,但当事人双方在保单签订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当事人不符合参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只能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至于相关参保条件中要求的保险对象为不特定人群,也不能使保险公司免责。那么,保险解除须符合哪些条件,又应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5岁盲人意外坠崖亡 投保已生效却因残疾遭拒赔
65岁的洛川农民生前购买100元的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今年1月老人外出劳作时不幸坠崖身亡,其子带着保险单前往承保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洛川支公司理赔时却遭拒。
起因:办后事时得知父亲买过保险
2017年1月1日,是新年的第一天,对于家住洛川县黄章乡元桌村的田永红一家来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当天下午,田永红的父亲田世军在去果园的路上失踪,随后被发现坠沟不幸身亡。
据田永红讲,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他就立即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洛川支公司提供了理赔所需的家庭关系证明信、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等文件,要求进行理赔,但此时保险公司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称接到举报,有人反映我父亲身有残疾,并办有残疾证,无法理赔。”
田永红称,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不予认可接受,“我父亲是患有残疾,有青光眼视物障碍,但还能下地干活。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委托的村干部并没有说不能办理,而且我父亲已经连续两年买了这个意外险,保险公司自己没尽到核实责任,现在人意外身亡了,到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父亲患有残疾不符合理赔条件,这种说法放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无法接受。”
当事人:理赔不成 退回保金100元
根据田永红提供的保单显示,其父亲田世军购买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保金每年100元,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单背面的投保提示第一条的规定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我父亲隐瞒了身体残疾的情况,最后提出了救助2.8万元的和解办法,但遭到我的拒绝。”田永红表示,根据保单约定,父亲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需承担6万元的理赔金,但保险公司以父亲患有残疾为由只给2.8万救助金,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他无法接受。
由于不满保险公司的做法,随后田永红向保监会进行了举报。3月15日,田永红再次接到寇浩的电话,称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只能退还100元保金。4月18日,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意向的情况下,田永红的银行账户收到保险公司100元的退保金。(华商报)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
上文中保险人去世,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遭到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不当要求,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通常有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保险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应主体以及解除方式后,解除保险合同还需注意一些问题,包括解除对象、解除条件、解除行为以及相应的解除效果。
第一,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须有解除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一般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签订后并不是必须履行下去的,所以如若遇到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此外,实际生活中就算买了保险也不一定保险,有时候保险事故发生不在预料范围,有时候保险事故无法确定时间与地点,有时候发生保险事故后又索赔不能,所以说买不买保险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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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盲人亡投保生效遭拒赔,带您了解保险解除那些事
近日,65岁洛川农民生前购买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意外身亡后,其子携保单前往中国人寿理赔时遭拒。保险人称投保人身有残疾,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回100元保险金,但当事人双方在保单签订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当事人不符合参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只能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至于相关参保条件中要求的保险对象为不特定人群,也不能使保险公司免责。那么,保险解除须符合哪些条件,又应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5岁盲人意外坠崖亡 投保已生效却因残疾遭拒赔
65岁的洛川农民生前购买100元的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今年1月老人外出劳作时不幸坠崖身亡,其子带着保险单前往承保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洛川支公司理赔时却遭拒。
起因:办后事时得知父亲买过保险
2017年1月1日,是新年的第一天,对于家住洛川县黄章乡元桌村的田永红一家来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当天下午,田永红的父亲田世军在去果园的路上失踪,随后被发现坠沟不幸身亡。
据田永红讲,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他就立即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洛川支公司提供了理赔所需的家庭关系证明信、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等文件,要求进行理赔,但此时保险公司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称接到举报,有人反映我父亲身有残疾,并办有残疾证,无法理赔。”
田永红称,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不予认可接受,“我父亲是患有残疾,有青光眼视物障碍,但还能下地干活。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委托的村干部并没有说不能办理,而且我父亲已经连续两年买了这个意外险,保险公司自己没尽到核实责任,现在人意外身亡了,到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父亲患有残疾不符合理赔条件,这种说法放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无法接受。”
当事人:理赔不成 退回保金100元
根据田永红提供的保单显示,其父亲田世军购买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保金每年100元,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单背面的投保提示第一条的规定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我父亲隐瞒了身体残疾的情况,最后提出了救助2.8万元的和解办法,但遭到我的拒绝。”田永红表示,根据保单约定,父亲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需承担6万元的理赔金,但保险公司以父亲患有残疾为由只给2.8万救助金,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他无法接受。
由于不满保险公司的做法,随后田永红向保监会进行了举报。3月15日,田永红再次接到寇浩的电话,称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只能退还100元保金。4月18日,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意向的情况下,田永红的银行账户收到保险公司100元的退保金。(华商报)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
上文中保险人去世,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遭到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不当要求,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通常有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保险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应主体以及解除方式后,解除保险合同还需注意一些问题,包括解除对象、解除条件、解除行为以及相应的解除效果。
第一,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须有解除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一般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签订后并不是必须履行下去的,所以如若遇到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此外,实际生活中就算买了保险也不一定保险,有时候保险事故发生不在预料范围,有时候保险事故无法确定时间与地点,有时候发生保险事故后又索赔不能,所以说买不买保险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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