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精神病复发追砍邻居,精神病患者伤人该如何担责

刘楠楠 2017-04-10 08:58:00
男子精神病复发追砍邻居,精神病患者伤人该如何担责

近日,兴宁市某村民廖某新疑为精神病复发,将邻居廖某均打伤,右手尾指失去了末端一节。据悉,十多年前廖某新因受刺激导致精神异常,由于精神病人发病时并不能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行动,因此,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也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要进行治疗。

 

兴宁男子精神病复发 六旬邻居遭追砍致尾指缺失

 

4月4日早晨,兴宁市新圩镇崇上村坪上的村民廖某新疑为精神病复发,将邻居廖某均打伤,右手尾指失去了末端一节。

 

廖某均的大儿子廖先生清明节回到新圩镇家里。没想到,4日早晨7点多,他看到邻居廖某新疑为精神病复发,正拿着刀砍向他的父亲廖某均,廖某均拿起地上的石头抵挡。廖先生急忙和在场的众人上前去,最终将身强体壮的廖某新制服,用绳子将他绑住。慌乱过后,众人这时才发现廖某均的右手鲜血直流,尾指末端不见了。

 

崇上村村干部和新圩镇派出所民警分别接到村民的电话和110报警,先后赶到现场。这时绑住廖某新的绳子已被他母亲解开,廖某新躲进了屋内,见民警上前敲门,便拿开水向门外泼。民警使用警械将廖某新控制住,并将他送到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彭村支书说,当时廖某新也满脸是血,也有村民说没见到他拿刀,可能是用破碎的啤酒瓶伤了自己和廖某均。

 

廖某均同时也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据主治医生介绍,他右手尾指末端皮肤和软组织缺失,骨头都露出来了,给他做了残端修整手术后,缺失了尾指末端一节。他大儿子廖先生说,他父亲已60多岁年纪,手指残缺后精神受到打击,回到家一直闷闷不乐。

 

据廖先生介绍,他家与廖某均家是近邻,以前两家关系十分好。十多年前廖某新因受刺激精神异常后,他们也曾深表同情。廖某新目前与八十多岁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其家人对其照顾较少。平时廖某新看起来像正常人一样,以做杂工和摩托车载客为生,一但发起病来,时常会以砖头、啤酒瓶等威胁邻居,还会用火机烧邻居的对联,左邻右舍常被闹得不得安宁。他说如果再这样下去,真不敢想象以后还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实在不行就只好带家人离开了。

 

新圩镇派出所民警和彭村支书也证实了廖先生的说法。廖某新发病后曾经送医院治疗,好转后回了家,但仍时不时发病,令左邻右舍胆战心惊,天天生活在恐慌中,家家都不太敢开门,怕家里的老人和小孩被伤着。2014年一次发病时,廖某新拿着斧头追着人砍,彭村支书因制止了他的行凶行为,还得到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梅州日报)

 

精神病人犯罪时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的情形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划分,需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我们所说的完全刑事责任;间接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间其精神状态以及认知能力是正常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在其非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其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上述情形就是通常所说的完全无刑事责任;针对精神病人的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关键涉及到以下问题: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在于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还应该注意,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并非意味着对其不管不问,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其三,同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在第三款中还规定了下列精神病人的限制责任,即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相比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整的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其在承担责任时存在瑕疵,但是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相比其控制能力以及认知能力又存在,因袭需要进行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针对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但是对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追究,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对政府的责任方面,刑法明文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责任。

 

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赔偿

 

由于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和客观要见并不能够构成犯罪,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鉴定的,但是针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被害人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我们可知,不管精神病人是否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的自身控制能力与认知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发病时,并不能完全控制自身的行为,为此,我国的刑法决定免于其刑事惩罚;同时,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精神疾病逃避法律追究,我国的法律进一步的明确,精神鉴定需要经过正当的合法途径才有效,而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虽然免于刑事惩罚,但是受害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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