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法律探讨

秦明海 2017-04-10 08:56:00
商标异议的法律探讨

依据我国的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异议;通过设立商标异议程序,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从而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所谓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种法律行为;从而我们得知,不同于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的申请人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那么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存在哪些区别,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其次,两者在内容与提出的时间上存在差异,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商标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对于商标争议的时间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此时商标异议却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两者在申请主体也存在不同,商标争议的提出者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商标异议的提出者却存在不特定性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商标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第四,还需注意的是,两者关系的处理机构存在差异,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品争议应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异议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商标异议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不仅有效的保护了合法权益人的商标权,同时也防治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充分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在商标异议过程中,尤其是作为异议人应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若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其次,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第三,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商标的注册我国的商标法也有着完善的要求与程序。作为商标的注册者,在注册完商标后不可将之弃用,商标的生命始于注册,但是更大的价值如何使用;在守法的同时更应该学会用法律维护好自己商标权益,面对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时,要理智处理,搜集相关的证据,通过协商以及诉讼等一系列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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