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有权主张退还培训费?

张文静 2017-03-27 09:03:00
哪些情形有权主张退还培训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下一代的培养不再满足于学校的日常教学,转而更注重素质教育、综合发展,各类辅导班就成为满足这一需求的主要方式。现今,各类辅导班也如雨后春笋般多了起来,但辅导班质量良莠不齐,家长选择时难免有失误的时候,选到了不合适的辅导班,这时候自然要求辅导班退还培训费,可是缴费时签订合同上存在限制家长索要培训费的合同条款,但培训课又价格不菲,这就导致情况陷入僵局。那么,退还培训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有权向辅导班主张退还培训费呢?

 

一、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

 

第一、通常这类辅导协议一般会在签订的合同上规定短期的退费期限,一般是几天。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退费期内主张退费,合同相对人有履约义务,理所当然合同相对人即辅导班一方应该依照合同予以退还辅导费。

 

第二、合同期内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合同期内合同相对人不履约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超过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

 

第一、司法实践中,纠纷主要发生在超过该辅导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时。处理这种超过终止期限要求返还培训费的情况,应综合考虑该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无违约行为、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因素,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判断终止期限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要看该终止期限的确定是否存在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如果该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且综合合同全文,仅对家长一方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诸如是否需达到何种培训效果、培训方在无法达到培训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培训方在不能提供相应培训条件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约定。那么,该终止条款为“格式条款”。

 

第三、该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期限条款一旦满足“格式条款”的要求,该条款应按无效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作为接受培训的学员方,一旦预付了培训期内的所有费用,即使对培训效果不满意,亦无法放弃接受培训。显然,提供上述格式化条款的合同相对人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该培训协议中关于终止期限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合同当事人学员方责任,排除其权利,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该约定应属无效。所以,即使超过合同中的终止期限,学员方也有权主张对方退还剩余培训费。

 

第五、但是中途要求退还培训费的行为意味着当事人单方放弃接受培训,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虽不应达到按格式条款追究责任的程度,但应该根据相对人提供培训的情况、当事人单方放弃接受培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当事人向相对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在相对人应向当事人返还的培训费中扣减即可。

 

最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生活中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培训协议或其他合同时,我们在签字前,应谨慎审查,关注其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损害我方利益的条款,也应明确其中规定的各种期间,并应该综合各方因素判断该期间是否适宜。合同的内容,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不能存在只保护一方利益,或只加重一方负担的情形,这就违背签订合同的初衷与目的了。所以,相互协商,谨慎审查,达成合意,才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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