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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法发展而形成的制度,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审判实务中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陆家嘴因信息披露遭上交所问询
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对此,陆家嘴在11月12日公告中否认存在关联交易。然而,上述公告也从侧面坐实了陆家嘴左手倒右手“自买自卖”自家资产的资本运作模式。
否认关联交易
2015年11月26日,陆家嘴将其持有的上海纯一60%股权及其1.85亿元债权,以6.63亿元转让给以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自贸区基金”)为管理人的上海自贸区基金-地产1号基金(下称“地产1号基金”)。上海纯一所拥有的资产是东方纯一项目。地产1号基金是契约型基金,规模7.06亿元,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合作发起设立,分优先级与劣后级。优先级4.74亿元由合作银行认购,劣后级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分别认购。
此前有媒体报道,陆家嘴在上述资产交易中存在未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称陆家嘴全资子公司上海佳章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上海佳章)与自贸区基金以双普通合伙人(双GP)模式共同管理基金;陆家嘴持股50%的上海富都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都世界)持有1号基金1.16亿元份额,为最大劣后资金持有方,曾为陆家嘴代为投资;上海富都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都是李晋昭,也即陆家嘴董事长,在上海富都七名董事中,陆家嘴也占据了三个席位。
但是随后,陆家嘴在公告中否认了关联交易的存在,回应称上海佳章仅仅是1号基金资产和物业的管理顾问,本质上是1号基金的服务提供商,不存在实际管理1号基金运营的情形。否认富都世界控制1号基金,富都世界用于认购1号基金份额的资金为其提前向公司收回的银行委贷资金,该部分委贷资金原本即为富都世界的自有资金,并非本公司向富都世界提供的认购资金。
此外,陆家嘴在公告中强调富都的50%股权持有方之一富泰(上海)与陆家嘴股份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然而,《证券日报》获得的资料显示,富泰(上海)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共有4名自然人董事,2名泰国人,1名美国人,1名中国人。该中国董事名为杨小平。杨小平目前还担任了富都世界的董事,以及担任了陆家嘴(集团)参股的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此外,陆家嘴目前正在收购大股东陆家嘴(集团)旗下的另一资产-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金发”),而陆金发是自贸区基金的股东之一,持有其20%的份额。也就是说,陆家嘴、陆家嘴(集团)与受让资产的买方存在着扯不清的联系,陆家嘴不但是地产1号基金的出资方之一,与管理人也存在股权关系。某投行人士就对《证券日报》表示,这次出售资产显然存在关联交易,但最终仍需监管部门给出裁决。(证券日报)
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我国《公司法》规范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为新的合同类型,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间产生的纠纷,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关联交易的解决方式
为使企业符合独立性要求,就需要解决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剥离。如关联企业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营利能力较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的业务真实转移给第三方。2、转让。如关联企业跟拟上市公司之间,在产供销的环节中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收购关联企业股权或者相关业务,作为上市主体范围内的一部分。由于购买事项本身属于关联交易,在购买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及定价的公允性。3、合并。合并主要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上面存在混同的情形。合并的形式可以是购买关联企业股权或者直接将关联企业吸收合并等。4、注销。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或没有实际的经营,或者相关资产、业务剥离以后已经没有存续必要的,可以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注销。在注销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注销清算的过程的合规性,避免在注销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处罚或影响其任职资格。
经过上述处理后,企业仍存在关联交易的,则需要从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的角度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分析论述,应重点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经过上述处理后,企业无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该同业竞争情形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避免同业竞争是《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高管的一个法定义务,因同业竞争而产生的利润应当交给上市公司;因同业竞争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未能解除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小股东可以同业竞争为由,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是公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交易。虽然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关联交易受到各国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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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出售资产涉嫌关联交易,带您了解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法发展而形成的制度,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审判实务中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陆家嘴因信息披露遭上交所问询
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对此,陆家嘴在11月12日公告中否认存在关联交易。然而,上述公告也从侧面坐实了陆家嘴左手倒右手“自买自卖”自家资产的资本运作模式。
否认关联交易
2015年11月26日,陆家嘴将其持有的上海纯一60%股权及其1.85亿元债权,以6.63亿元转让给以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自贸区基金”)为管理人的上海自贸区基金-地产1号基金(下称“地产1号基金”)。上海纯一所拥有的资产是东方纯一项目。地产1号基金是契约型基金,规模7.06亿元,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合作发起设立,分优先级与劣后级。优先级4.74亿元由合作银行认购,劣后级由自贸区基金与陆家嘴分别认购。
此前有媒体报道,陆家嘴在上述资产交易中存在未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称陆家嘴全资子公司上海佳章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上海佳章)与自贸区基金以双普通合伙人(双GP)模式共同管理基金;陆家嘴持股50%的上海富都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都世界)持有1号基金1.16亿元份额,为最大劣后资金持有方,曾为陆家嘴代为投资;上海富都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都是李晋昭,也即陆家嘴董事长,在上海富都七名董事中,陆家嘴也占据了三个席位。
但是随后,陆家嘴在公告中否认了关联交易的存在,回应称上海佳章仅仅是1号基金资产和物业的管理顾问,本质上是1号基金的服务提供商,不存在实际管理1号基金运营的情形。否认富都世界控制1号基金,富都世界用于认购1号基金份额的资金为其提前向公司收回的银行委贷资金,该部分委贷资金原本即为富都世界的自有资金,并非本公司向富都世界提供的认购资金。
此外,陆家嘴在公告中强调富都的50%股权持有方之一富泰(上海)与陆家嘴股份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然而,《证券日报》获得的资料显示,富泰(上海)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共有4名自然人董事,2名泰国人,1名美国人,1名中国人。该中国董事名为杨小平。杨小平目前还担任了富都世界的董事,以及担任了陆家嘴(集团)参股的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此外,陆家嘴目前正在收购大股东陆家嘴(集团)旗下的另一资产-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金发”),而陆金发是自贸区基金的股东之一,持有其20%的份额。也就是说,陆家嘴、陆家嘴(集团)与受让资产的买方存在着扯不清的联系,陆家嘴不但是地产1号基金的出资方之一,与管理人也存在股权关系。某投行人士就对《证券日报》表示,这次出售资产显然存在关联交易,但最终仍需监管部门给出裁决。(证券日报)
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近日,苏州拿地遇阻的陆家嘴又被媒体曝出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我国《公司法》规范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为新的合同类型,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间产生的纠纷,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关联交易的解决方式
为使企业符合独立性要求,就需要解决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剥离。如关联企业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营利能力较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的业务真实转移给第三方。2、转让。如关联企业跟拟上市公司之间,在产供销的环节中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收购关联企业股权或者相关业务,作为上市主体范围内的一部分。由于购买事项本身属于关联交易,在购买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及定价的公允性。3、合并。合并主要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和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上面存在混同的情形。合并的形式可以是购买关联企业股权或者直接将关联企业吸收合并等。4、注销。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或没有实际的经营,或者相关资产、业务剥离以后已经没有存续必要的,可以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注销。在注销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注销清算的过程的合规性,避免在注销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处罚或影响其任职资格。
经过上述处理后,企业仍存在关联交易的,则需要从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的角度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分析论述,应重点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经过上述处理后,企业无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该同业竞争情形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避免同业竞争是《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高管的一个法定义务,因同业竞争而产生的利润应当交给上市公司;因同业竞争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未能解除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小股东可以同业竞争为由,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是公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交易。虽然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关联交易受到各国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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