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视厅老板侵犯影视著作权,盗录电影是要担责的

韩果果 2016-11-16 09:05:00
某影视厅老板侵犯影视著作权,盗录电影是要担责的

互联网的出现,意在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而近些年,当一部新的电影完成首映时,仅仅数日甚至当天,网络上就会出现各种盗版版本,盗版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而著作权是影视、文学等作品作者的重要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石某影视厅老板侵犯影视著作权 非法获利10万

 

11日,市公安局通报称,今年1月25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的指挥下,抽调精干警力成立的“部督1555专案”专案组,将涉嫌侵犯影视著作权的犯罪嫌疑人卫某某抓获。近期,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0月30日,电影《我是证人》首映。就在当晚,该电影的资源却已经在网上流传。获悉情况的片方在将下载资源送至国家电影局鉴定确定其为盗版后,同时将盗版对象锁定在黄石阳新县某影院。之后,该片制片方向警方报案。

 

该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关注,将其列为“部督1555专案”,并指定黄石市公安局迅速侦办此案。通过对案件更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侦察民警发现该案涉及37个嫌疑人,分布全国21个省市。据卫某某交代,2014年10月,考虑到大学生文化娱乐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卫某某在湖北师范学院(现为湖北师范大学)旁枫树林村开办了一家影视茶吧,主要面向该高校学生播放电影,一场电影15元/人。

 

因未取得文化部门的电影放映经营资格许可证,卫某某并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得新片电影,只能从网上下载电影进行播放。而要从网上免费或付费下载一部画质高清的电影新片,差不多要等到影片从影院下线才行,很少有人愿意等这么长的时间再去其影视茶吧观影,卫某某认为这很影响茶吧的生意。为此,卫某某开始在网上搜索电影新片的资源,并关注相关贴吧、论坛。在某影视交流QQ群内,卫某某通过与他人交流,发现有人将翻拍的正在公映的电影以高价进行贩卖,于是他也动了心。

 

卫某某通过关系与阳新某影院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并私下达成协议,同意卫某某带着设备,在电影新片公映时,进影院盗录。之后,卫某某以1000元/次的价格雇了一位影楼摄影师。2015年10月30日,电影《我是证人》上映。当晚,卫某某聘请的摄影师提前带着三脚架、摄像机等,进入影院租用的电影播放场地,并在影厅二楼进行了盗录。这一次“合作”,卫某某给了影院工作人员900元。

 

之后,卫某某又以一部新片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用同样的方法,在该影院对影片《陪安东尼度过的岁月》《一个勺子》《不可思议》《寻龙诀》等进行了盗录。经查,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卫某某通过从网上下载、向他人购买以及到影院盗录等方式获得影片,随后在其经营的影视茶吧进行播放,违法所得84180元。在此期间,卫某某还将以上方式获得的影片,通过网络进行贩卖,违法所得28935元。

 

2016年9月6日,卫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还是要安安分分地做人,违法的事情碰不得。”身陷囹圄,卫某某的后悔迟了一些。(黄石日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网络的盛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随之,便是各类侵权案件不断的发生,而著作权又作为被侵犯的主要权利之一,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等行为,且获得较多非法财产的。这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同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法律做出了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首先,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同时,刑法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的鼓励了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从而在大局上推动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作为著作权人,当我们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侵权人就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仅限于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