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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自该制度确认以来,对很多国家关于合同的立法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法律设立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加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对于维护法律秩序,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以下是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约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之分。那么对于预期违约的,有哪些救济方式呢?
1、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违约方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自己将不会履行合同。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如果接受,则可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力,则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而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责任。
2、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是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并可中止履行合同。提供保证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信誉良好者)可要求其提供按约履行的书面保证;有的则要求其提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保证方提供的担保是否适当,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
3、如果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中心问题。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事而产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者增加;(2)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预期违约制度逐渐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合同时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能有效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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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及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自该制度确认以来,对很多国家关于合同的立法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法律设立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加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对于维护法律秩序,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以下是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约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之分。那么对于预期违约的,有哪些救济方式呢?
1、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违约方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自己将不会履行合同。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如果接受,则可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力,则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而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责任。
2、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是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并可中止履行合同。提供保证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信誉良好者)可要求其提供按约履行的书面保证;有的则要求其提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保证方提供的担保是否适当,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
3、如果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中心问题。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事而产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者增加;(2)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预期违约制度逐渐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合同时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能有效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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