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王瑶 2016-09-30 09:09:00
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更加市场化的收购方式,如今的发展趋势是协议收购逐渐向要约收购发展,同时,这也是资产重组市场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内容

 

通常来讲,投资者达到一定股份份额的,可以向其所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股份。那么,具体的要约收购应该怎么操作呢?要约收购一般分为三个操作阶段: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

 

1、预受要约申报

 

首先,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其次,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1)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2)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3)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最后,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2、要约收购生效

 

首先,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最开始的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其次,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再次,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最后,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开始余股收购。

 

3、余股收购

 

余股收购的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余股收购的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1)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2)申报当日对预受要约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申请进行撤销。余股收购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应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此外,在余股要约申购期间,可以正常转出。因此,要约收购的操作,分为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三个步骤,要约是针对所有股东发出的,则不可以撤销。

 

要约收购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现阶段通过要约收购不能增加目标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在整个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价没有如预计的那样持续上涨,而是出现了不断下跌的情况,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整个要约收购事件中并不能获得累计极度超常的收益。

 

要约收购事件对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但这种影响相当短暂的。在目标公司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后,目标公司的股价出现了连续涨停的现象,但这种上涨的趋势很快会被后续的下跌改变。要约收购会对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要约收购事件能否给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能给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帮助的要约收购是不能提升目标公司股票价值的。

 

我国的要约收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因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超过公司股本30%,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则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整个股份的比例很高,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进行协议转让的过程中很容易触发要约收购。在实行分类要约和分类定价的制度下,流通股股东很难应约,这也导致整个要约收购出现了无人应约或少量应约的现象,而偏离了要约收购其真实的经济意义。

 

要约收购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普及,其最大的优点是所有股东可以平等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更加规范化、市场化,也更加公平。也正因为如此,要约收购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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