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28岁伴娘饮酒过量身亡,劝酒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齐康 2016-09-16 09:03:00
文昌28岁伴娘饮酒过量身亡,劝酒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亲友结婚,朋友相聚,难免要小酌一杯,但是小酌怡情,大酌伤身;近几年,在酒桌上劝酒而引发的纠纷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因劝酒而造成被劝人受伤甚至是死亡的事件发生;为了规范酒桌上劝酒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制,被劝人因饮酒行为而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的,劝酒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昌28岁伴娘饮酒过量身亡

 

举办婚宴,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然而,酒桌上,伴娘喝酒过量身亡,原本的喜事变成了丧事。11日凌晨,文昌市文城镇维嘉酒店一场婚礼上,28岁的伴娘杨某因酒精中毒,导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身亡。目前,文昌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11日下午,一段“美女饮酒死亡”的视频在朋友圈里疯传。记者在视频中看到,一名身穿黑色裙子的年轻貌美女子,在酒桌上与身旁一名男子对饮白酒。只见该女子端起一大杯白酒一饮而尽,身旁的男子直接拿起酒瓶,也是一饮而尽。

 

在另一段视频中,只见两名男子搀扶着这名饮酒女子,显得十分吃力,女子已完全失去意识,低垂着头摔倒在地,又被这两名男子搀扶起来。

 

11日下午,记者来到同济文昌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据该科室医生何瑞俊回忆,11日零点15分左右,几名年轻人搀扶着一名女子来到医院,当时这名女子已经失去了意识,没有了呼吸。经过40分钟的抢救,该女子被宣告死亡,死因是酒精中毒,导致呕吐物堵塞了呼吸道,引发窒息。

 

记者从城南派出所了解到,死者杨某今年28岁,乐东人。据民警介绍,杨某的朋友交代,当天杨某是作为新娘的伴娘参加婚礼,婚宴期间喝了不少白酒。(南海网)

 

劝酒者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

 

近几年,因共同饮酒行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饮酒人发生损害的有其自身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共同饮酒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等疾病发作的,导致其伤残甚至是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共同饮酒人是否了解对方身体的基本情况作为其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共同饮酒人在不知对方身体无法饮酒的情况下进行劝酒,造成对方疾病发生的,此时共同饮酒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对方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劝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而劝酒者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等情形的,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三分之一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强迫性劝酒的法律责任,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由于劝酒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醉酒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共同饮酒者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朋友相聚、亲友相会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是在酒桌上喝酒切记要掌握好自己的分寸,尤其发现对方不能饮酒的,应该加以制止;在本案中,若认定当事女子是在婚宴中饮酒致其酒精中毒身亡的,则女子本人、婚宴召集者以及劝酒者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新郎新娘作为婚姻召集者,有义务保障参加婚礼的人的安全,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如果该女子过量饮酒是因同桌的劝酒行为,劝酒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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