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响应中小股东诉求,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嵬 2016-09-06 09:17:00
东方创业响应中小股东诉求,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前,东方创业重新修改后的定增方案终于公开露面。在此次修改后的预案中,公司采纳了中小股东的建议,定增价格提高了一倍有余。我国公司的股权普遍比较集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拥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对公司的大小事务的决策有强大的影响力。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从法律出发,通过相应的具体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

 

东方创业响应中小股东诉求,上调定增价逾一倍

 

日前,东方创业重新修改后的定增方案终于公开露面。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改后的预案中,公司采纳了中小股东的建议,定增价格提高了一倍有余。对此,东方创业董秘陈乃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考虑到中小股东认为7.93元股的发行底价远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并要求公司调整发行价格的诉求,尽管调高发行底价有可能对未来股票的发行带来不确定因素,但公司最终还是决定采纳中小股东的建议,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应股东呼声上调定增价

 

据东方创业9月1日披露的定增预案显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拟不超过6199.13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8.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4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超灵便型散货船项目、KOOL品牌男装项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对于东方创业此次披露的定增预案,最让中小股东拍手称快的莫过于公司拟定增的发行价格被提高到“不低于18.42元股”,这一价格比此前预案披露的7.93元股的发行价格要高出一倍不止。有券商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公司大幅上调发行价的行为主要是考虑到中小股东的意见。“小股东之前担心的是发行价格太低,上调发行价也是因为听取了小股东的意见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事实上,在公司披露定增预案后,就有中小股东表示支持不低于18.42元股的发行价格,并对公司今后的发展持肯定态度。“华安证券上市以及东方国际集团整体上市必将会使该股内在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有中小股东表示,公司将于9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一定会投赞同票支持。

 

外贸公司因金融资产被“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东方创业上调发行价之后,公司的募集项目也同时被更改。对比调整前的定增方案,除了原拟投入7.58亿元的募投项目“收购外贸公司100%股权项目”不再保留外,其它募投项目均保持不变。东方创业董秘陈乃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原方案中东方创业拟用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外贸公司100%股权。但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要求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外贸公司须剥离近4亿元的金融资产,才能满足审批条件。”

 

“由于外贸公司评估净资产仅为7.5亿元,如剥离4亿元的金融资产将直接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陈乃轶表示,原本公司计划以部分募集资金加4亿元自有资金的方式来收购外贸公司股权,但由于目前公司自有资金紧张。在既不能剥离金融资产,又无力以自有资金收购的情况下,公司只能暂时放弃收购外贸公司100%股权项目。因此募集资金规模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给公司的回复函里曾表示外贸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不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为了能收购金融资产,东方创业曾试图通过其它途径曲线购买,但最终都未成功,因此,公司只能将外贸公司的收购方案放弃。虽然外贸公司被排除在此次定增的项目之外,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公司在此后仍会继续收购外贸公司。

 

大股东退出定增行列

 

本次定增预案的修改除了对发行价格和募集项目进行更改外,公司控股股东退出此次增发也是一项重大改变。从修改前的定增预案可知,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拟参与认购10%的定增股份。对此,东方创业董秘陈乃轶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按照此前的定增预案测算,增发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7.57亿股,若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不参与认购10%股份,持股比例将下降至48%。而东方国际集团为确保对东方创业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0%,所以决定参与认购10%股份。”

 

而最终大股东之所以退出定增,陈乃轶解释称:“本次方案调整后,按照新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计算,即使东方国际集团不参与认购10%股份,东方国际集团对东方创业的持股比例也将达到约63%。”“如果东方国际集团继续参与认购,则其在东方创业的持股比例将更高。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对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适当降低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比例,因此东方国际集团不再参与东方创业本次非公开行股票的认购。”陈乃轶如是说。(人民网)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措施

 

日前,东方创业重新修改后的定增方案终于公开露面。公司采纳了中小股东的建议,定增价格提高了一倍有余。在公司管理模式中,大股东往往掌握着话语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从法律途径入手,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法律措施有如下几种途径:

 

1、累积投票表决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了可能。累积投票制不仅是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而且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扩张,它能使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安插自己的亲信,以便在投票委托劝诱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此外,它还能防止大股东完全垄断、操纵董事会局面的出现,使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从而有利于在公司内部弘扬民主。

 

2、类别股东表决制

 

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本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制度。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只是在大股东单独作出决定之前,要让中小流通股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说话,尊重他们的意见,使得他们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这种表决机制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有效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3、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也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般东与股东大会的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被广泛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从原理上看,是为了排除利害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决议可能造成的影响,防止关联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限制表决权制度

 

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控制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的悬殊。

 

5、表决权代理制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它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补救性措施。因股份公司的股东众多、居住分散,常常难以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为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可实行表决权代理制度。其操作方法是: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份在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表决权让给其所制定的表决权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现实中比较难以操作。

 

我国法律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相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具体措施,我国公司法也对小股东权利保护作了多项规定,以求可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遭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于操纵市场之苦的,也有权对不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公司经营者的失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了股东利益,则股东只能为了捍卫公司利益而提起间接诉讼,而不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诉讼;倘若公司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同时损害了东公司和股的利益,则股东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诉讼。

 

3、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4、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商事司法体系中,由于法律的不断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日趋成熟。我国法律设立了表决权回避等制度,同时也在不断完善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权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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